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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gtzy/2019-000008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08/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 第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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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河东区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722号)批准征收我市河东区土地6.1695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总面积0.5136公顷,涉及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土地0.5136公顷(水浇地0.5136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二: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小茅茨村、东南旺二村,总面积3.9113公顷,涉及相公街道小茅茨村、东南旺二村2个村。其中小茅茨村土地0.9121公顷(水田0.8942公顷、农村道路0.0179公顷);东南旺二村土地2.9992公顷(水田0.2094公顷、有林地1.734公顷、农村道路0.0884公顷、设施农用地0.9549公顷、沟渠0.0125公顷)。该地块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三——地块八: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总面积0.5759公顷,涉及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土地0.5759公顷(水田0.0656公顷、水浇地0.0645公顷、其他林地0.0168公顷、农村道路0.0062公顷、设施农用地0.0405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九: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范庄村,总面积0.0077公顷,涉及相公街道范庄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范庄村土地0.0077公顷(沟渠0.0077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小茅茨村,总面积0.6135公顷,涉及相公街道小茅茨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小茅茨村土地0.6135公顷(坑塘水面0.6135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一: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总面积0.1659公顷,涉及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土地0.1659公顷(有林地0.1494公顷、农村道路0.0165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二: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南寺村、范庄村,总面积0.0089公顷,涉及相公街道南寺村、范庄村2个村。其中:相公街道南寺村土地0.0044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44公顷)、相公街道范庄村土地0.004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045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三: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南寺村,总面积0.0038公顷,涉及相公街道南寺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南寺村土地0.0038公顷(农村宅基地0.0038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四: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总面积0.0338公顷,涉及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土地0.0338公顷(农村道路0.0338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五: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范庄村,总面积0.0083公顷,涉及相公街道范庄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范庄村土地0.0083公顷(农村道路0.0083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六——十七: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总面积0.0991公顷,涉及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土地0.0991公顷(农村道路0.0991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八: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南寺村、范庄村,总面积0.0902公顷,涉及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南寺村、范庄村3个村。其中: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土地0.0154公顷(殡葬用地0.0154公顷)、南寺村土地0.032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323公顷)、相公街道范庄村土地0.0425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425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九: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范庄村,总面积0.0238公顷,涉及相公街道范庄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范庄村土地0.0238公顷(沟渠0.0238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二十: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小茅茨村,总面积0.0393公顷,涉及相公街道小茅茨村1个村。其中:相公街道小茅茨村土地0.0393公顷(农村道路0.0393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二十一:位于河东区相公街道小茅茨村、东南旺二村,总面积0.0744公顷,涉及相公街道小茅茨村、东南旺二村2个村。其中小茅茨村土地0.0421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421公顷);东南旺二村土地0.032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323公顷)。该地块作为科教用地。 上述土地地块一至地块二十一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河东区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722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卞德鹏;联系电话:8081502。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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