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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发展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进一步合理确定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临政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统一实施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予以补助。

(二)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级和县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临政办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区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临政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全市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四)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支农等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予以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项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市级制定全市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县区政府可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各县区标准高于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各县区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角度,提高政治站位,精心谋划组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统筹协调解决研究改革中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实施。

(二)统筹协同推进。该项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和事项。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和县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对县区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2021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