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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贯彻实施方案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严格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构建农村“大健康”工作格局,实现乡村健康共享、和谐共建的法律保障,是推动以健康乡村建设为基础建设健康临沂的重要举措,已于2021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加快推动《条例》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预防为主、共建共享的原则,按照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要求,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管理规范、法律约束等手段,推动《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村居民健康保障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协调、重点突破、长效常态”的整体思路,把健康乡村示范创建与文明乡镇创建、卫生乡镇创建紧密结合,聚焦建设健康环境、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等质量,加强理念倡导、政策引导,推动大健康思想深入人心,形成农村居民共同关注健康、共同参与和促进健康的氛围,为建设新时代大美新临沂提供坚强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工作重点,提高健康乡村建设水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卫生状况,打造健康宜居的乡村人居环境。坚持规划引领,将健康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建设。完善健康乡村公共设施体系、布局和标准,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推进农村健康硬件建设。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安全,提高农村地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加大资金投入,把健康乡村建设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增长机制,为健康乡村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条例》知晓度。以新闻媒体为主阵地,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条例》集中宣传活动,有效提升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意识,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健康乡村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全过程,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两医联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供优质普惠的健康服务,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和就医环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推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领办或者托管村卫生室。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赠和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鼓励有关保险企业发展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为村民重特大疾病治疗和多元医疗需求提供保障。保障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推动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村民膳食减盐、减油、减糖,引导村民养成科学健康的膳食习惯,提高村民健康素养。落实学生餐营养标准,引导农村地区学生均衡膳食,提高农村地区学生营养健康水平。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学校利用多种形式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加强村民控烟限酒健康教育,规范农村地区烟酒销售,减少烟酒对村民身体健康的危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监管体制,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依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开展农村地区集市、超市、餐馆、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检测、评估和执法,确保农村地区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源可溯的食用油、肉、蔬菜等食材,保障餐饮食品健康卫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广科学健身,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运动场所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健身活动,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项目,增强村民体育健身意识,提高村民身体素质。(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安全预警,提高预防溺水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在河流、水库和汪塘周边组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健康乡村建设支持力度。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定期督导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立法督导评估,对《条例》立法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评价,不断完善推进措施。

(2021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