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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2021年耕地卫片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2021年耕地卫片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临沂市2021年耕地卫片整改工作方案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1〕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手段。通过耕地卫片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纠正耕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压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核实耕地卫片图斑。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效力量,对下发的耕地卫片疑似图斑进行分析比对、实地核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判定,按时上报核实成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对核实确认的问题图斑,各县区(开发区)要建立问题台账,根据问题类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整改时限,压实整改责任,做到一图一档,逐图销号。

(三)整改纠正问题图斑。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依规推动问题图斑整改纠正,并对整改真实性负责。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恢复耕种的必须限期恢复,该追究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

(四)检查评估整改情况。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开发区)耕地卫片图斑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开发区)将予以警示约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三、时间安排

(一)县级核实上报。图斑核实采用“鲁地云APP”进行现场核查、拍照举证,举证材料和影像以及问题图斑整改方案于2021年8月20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市级数据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对各县区(开发区)上报的举证材料和影像进行汇总审查,对整改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提报市政府。

(三)整改审核上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问题图斑整改,整改完成情况于9月1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完成情况提报市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整改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和整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20〕34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3号)明确的任务分工要求,对各自领域、行业内的耕地问题图斑履行监督、整改责任。

(二)加强市级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各县区(开发区)上报的核实及整改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按照“严起来”要求,对审核图斑判定真实性低于95%或存在虚假整改情况的县区(开发区)公开通报。

(三)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将以耕地卫片审核结果为依据,对耕地卫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问题图斑整改工作排名后三位的县区(开发区)进行重点监控,逾期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依纪启动问责程序;对整改先进县区(开发区),在耕地保护激励政策及资金方面,将予以倾斜;对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且未能恢复耕种条件的,等量扣除该县区(开发区)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补充耕地数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把耕地卫片监督工作纳入全市重点工作督查,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耕地卫片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保持高压态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田长”工作效能,采用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三)坚决遏制新增。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把问题图斑整改纠正落实结果作为衡量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标准,对新增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做到“零容忍”。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耕地保护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基层群众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耕地,营造耕地保护良好社会氛围。

六、其他事项

耕地卫片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军用土地图斑,要以机要方式单独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卫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动态要及时上报市政府。

附件:问题图斑的判定及具体措施

附件:

问题图斑的判定及具体措施

一、建设用地

耕地卫片中的建设用地压占图斑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实际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判定为“合法建设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提供举证材料。

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而占用或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判定为“违法建设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修建住宅的,判定为“违法宅基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二、临时用地

耕地卫片中的临时用地图斑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实际为临时用地且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的图斑,判定为“合法临时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提供举证材料。

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复而进行临时用地建设的图斑,判定为“违法临时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对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判定为“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假借临时用地名义,取得临时用地批复,但实际用地不是作为临时用地使用的,判定为“违法建设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同时,要倒查审批及监管责任。

三、设施农业用地

耕地卫片中的设施农业用地图斑要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对实际用途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已履行备案程序的,判定为“合法设施农业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提供举证材料。

对图斑核查时发现没有履行备案程序的,判定为“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即督促备案,规范管理,并限时提供举证材料和现场影像资料,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备案手续,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对农业养殖设施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对假借设施农业项目名义,实施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违法建设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同时,要倒查审批及监管责任。

四、园地、林地、草地

耕地卫片中的园地、林地、草地图斑要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树木、果木、草皮的,分别判定为“林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园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草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对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的,判定为“绿化用地图斑”,此类图斑应提供举证材料。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判定为“违规绿化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限期纠正,恢复耕种。

对占用耕地种植树木、果木、草皮的,分别判定为“林地图斑”、“园地图斑”、“草地图斑”,此类图斑要限期纠正,恢复耕种。

五、湖库塘用地

耕地卫片中的湖库塘地类图斑要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库塘扩容的,判定为“湖库塘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对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人工湿地、人造水利景观的,判定为“合法水工用地图斑”,此类图斑应提供举证材料。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人工湿地、人造水利景观的,判定为“违规水工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对占用耕地挖塘养殖的,判定为“养殖水面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限期纠正,恢复耕种。

六、道路用地

耕地卫片中的道路地类图斑要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实际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判定为“合法交通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提供举证材料。

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而占用或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建设的,判定为“违法交通用地图斑”,此类图斑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对已经批准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农村道路的,判定为“农村道路图斑”,此类图斑要提供举证材料。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农村道路的,判定为“违法农村道路图斑”,占用一般耕地的,要限期整改、恢复耕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立案查处、限期整改。

七、其他用地

为实施非农建设而进行推填土、土地平整、摆放晾晒等影响耕地种植,且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判定为“违法推填压盖图斑”,不得判定为临时用地,此类图斑要限期整改、恢复耕种。



2021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