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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1-000006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专项规划 | 发布日期 | 2010/12/0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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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临沂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商秩发〔2009〕620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和推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优化布局、适度集中、提高水平、规范经营为着力点,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推动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努力改变我市目前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相对较多、规模相对较小、水平相对较低的现状,提高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肉品的消费需求。 二、规划目标 通过合理布局、减控总量、整合升级、强化管理等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以小型屠宰场点为补充,设施先进、质量可靠、规范有序的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作为全国、全省重要的生猪屠宰加工基地的地位和优势,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肉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体系。到2011年6月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压缩到285个。到2012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控制在96个,大中型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比重达到75%以上。全面落实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面向全国流通、供应重点大城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质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标准,供应省内设区市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供应县(区)城区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供应中心镇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标准。供应偏远乡镇及以下农村的定点企业资质达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标准。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卫生防护距离等多种因素,实施统一规划和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减控数量、提高水平。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总量,鼓励发展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加工,逐步整合、减少小型屠宰场点,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 (三)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严格执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标准,加强检疫检验,推行无害化处理,增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环保标准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禁止在环境敏感区规划建设定点屠宰厂(场)。 (四)规范秩序、公平竞争。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实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禁止小型屠宰场点肉品跨区域流通,清理并废止阻碍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域经营的相关措施规定。 四、设置标准 (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设置1—2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城区周边区域且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地区,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区)城区。可设置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城区周边且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乡镇驻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地。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市、县(区)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市、县(区)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厂矿、边远山区等,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上定点屠宰场点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四)生猪集中养殖地区和屠宰加工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并且不得从事代宰业务。 五、组织落实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并抓好落实。 (二)开展清理整顿。各县区政府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商务、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辖区生猪屠宰厂(场)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逐一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意见,采取重新确认、限期整改、升级改造和关闭淘汰等措施,确保达到规划目标。 1、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和省、市规划的,由县区提出意见,市商务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 2、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合格后,按程序重新确认其定点屠宰资格。 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3、达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但不符合省、市规划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提升改造。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4、达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但不符合省、市规划布局要求的,可暂时保留定点屠宰资格,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限期予以关闭。原则上应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规划约束。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实行“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办法。确需超出规划新建大型生猪屠宰厂(场)的,必须同步关闭周边小型屠宰场点,县区政府要书面汇报,市政府组织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查,并报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市商务、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部门配合,加大生猪屠宰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使用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优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生产经营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础建设,加快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化经营,强化定点屠宰企业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快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监管技术平台,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信用评价和公开发布制度,督促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四)实施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定点屠宰厂(场)向机械化集中屠宰、连锁化物流配送方向发展。提倡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农村地区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鼓励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通过产权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所有制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市场销售等相关产业综合一体化经营。结合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扩大产品流通,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进入异地市场销售。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建立科学的肉食消费习惯。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提高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实行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保障屠宰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规划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划为准。 附: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附件: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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