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标准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标准,我市2021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明确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并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加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指导企业工会以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
三、明确程序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2021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