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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ybj/2021-000001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决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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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要求,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临沂市医疗保障局代市政府起草《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文件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与财政补助衔接,强化上下联动和共建共治,加强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要求“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2020年4月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号)文件要求“省、市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实施价格调整。各市的调价方案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 2、《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3、《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 (一)明确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积极稳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提升医疗技术服务价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引导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明确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二是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的原则,即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医保支付、政府财政保障制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内部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改革同步推进。三是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居民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四是坚持省、市、县、乡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合理价格比差的原则。 (三)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主要内容。分别对价格调整权限、启动条件、约束条件、调价评估、测算调价空间、选择调价项目、制定调价方案以及开展模拟测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价格调整机制。 (四)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配套措施。分别对调价规则和程序、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估、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升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要求,其中价格调整的程序一般应包括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听证等环节,部门间应加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五)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部门分工。对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部分分工及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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