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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降低收费标准 城区机动车免费停车时限改为2小时

2月1日起降低收费标准 城区机动车免费停车时限改为2小时


1月1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媒体见面会,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解读了《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阐述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价格管理形式、定价原则、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等。《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办法》通过增加免费停车时长、调整高峰期时段、降低收费标准、缩短计费时长、设置最高收费限额等方式,降低群众停车支出。

其中,在增加免费停车时长方面,将我市城区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由15分钟至30分钟统一确定为2小时。在调整高峰时段方面,减少了高峰期时段,白天由7:00-21:00调整为7:00-20:00。在增设最高收费限额方面,增设了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道路停车泊位按区域划分分别为30元、20元、10元;小型车地上停车设施按区域划分分别为20元、15元、10元;小型车地下停车设施按区域划分分别为15元、10元、10元。

同时,《办法》还明显降低了政府定价的道路、地上、地下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小型车一类地区为例,一是大幅降低了前3小时收费标准,原3小时收费9元(半小时内免费,1小时内收1元;1小时后2元/半小时)调整为现3小时收费2元(2小时内免费,2至3小时1元/半小时)。二是小幅降低了3小时后收费标准,为防止车辆长时间占用路内泊位,采取分段计费方式,停车3小时后收费标准仅小幅降低,由原来2元/半小时降为1.5元/半小时。三是降低了夜间收费标准,由1元/小时,最高6元/车次调整为每半小时0.5元,最高上限5元。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多停了几分钟就要多交几元钱”的问题,《办法》缩短了计费单位时长,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扣除整数计费单位后,剩余时间不足15分钟(含)按半小时半价计费。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加强停车收费管理,逐步限时免费开放公共停车区域,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等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