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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42804570/kxjsj/2021-000013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3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临科字〔2021〕55号


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

若干措施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市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市属院所)治理体系,激发市属院所创新发展活力,现就推进市属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探索推进现代院所制度改革。市属院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织市属院所完善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强化市属院所法人自主权。合理界定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和市属院所自主运行管理权,市属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市属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允许副县级及以上市属院所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量内,研究制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向市委编办报备;其他市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结果报主管部门。推动市属院所开展分类改革。(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属院所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鼓励市属院所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市属院所牵头或参与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带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支持市属院所组建新型科研单位或创新组织单元,鼓励其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一所(院)两制”运行管理模式。支持市属院所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尤其是市属规上工业企业,在“十优”产业领域共建高水平研究院、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直接备案为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三、加大对市属院所的支持力度。对市属院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与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支持市属院所围绕主要科研领域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市属院所。对建设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市属院所,相关负责人可以按规定实行年薪制。(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推进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简化预算编制和预算调剂,将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在各科目之间自主调剂使用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科研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团队贡献大小和单位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保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范围。允许因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对于市属院所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

五、完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市属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完成后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和提取报酬;合同没有约定的,扣除管理费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组和市属院所协商研究确定,用于项目组成员奖励和后续科研活动。横向项目经费中给予科研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科技人员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50万元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与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分工负责)

六、鼓励和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赋予市属院所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市属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支持市属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队伍。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或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鼓励市属院所科研人员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相关人员绩效支出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进行管理。对依法依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成果赋权中决策失误以及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的,免于追究决策失误责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七、落实市属院所的用人自主权。市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专业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省公开招聘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允许市属院所在编制总量及编制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统筹使用。鼓励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聘用人员,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办理离岗手续后所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急需紧缺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编办分工负责)

八、完善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政策意见,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探索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平台推行学术团队负责人制,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在岗位设置管理、薪酬管理模式方面进行改革。推进市属院所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标准等,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科研型领导干部倾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优化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突出市属院所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实行同行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有机结合的多元化评价机制,注重评价科技人才和团队学术道德水平、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创办企业以及研发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等情况。支持市属院所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重点清理职称评聘、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

十、完善绩效管理。根据市属院所机构功能与定位,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转化类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及工作人员考评奖励等的重要依据。采取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方式对市属院所给予经费保障,对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质量高、考核评价好的进行滚动支持,对承担长期性重大公益科研任务的进行稳定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政策协同落实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聚焦市属院所关切,将改革政策“红利”向市属院所倾斜。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协同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市属院所主管部门要强化改革意识,指导所属院所制定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市属院所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把改革任务落实到科研一线。要加强督导,推进改革政策举措落实到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市属院所主管部门、市属院所分工负责)

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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