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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22-0000126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4/29
文号 临审服发〔2022〕3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推行商事登记代位注销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推行商事登记代位注销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推行商事登记代位注销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审服发〔2022〕33号


一、起草背景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第一批)>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1〕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市级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关于扩大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通知》主要分四部分内容。

(一)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

范围扩大到城市道路用地和城市绿线范围内增设长度不超过 250 米的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线路抢修工程等。

(二)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基本条件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内申报市级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工业企业、商业用户和专营单位。2.申请主体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已处理完成。

(三)申请材料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表

2.建设单位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1.行政审批部门加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落实力度。2.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主要特点

对部分短距离专营设施管线工程在设计图符合规范、不影响道路安全的情况下,明确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承诺文明施工、占用期间对市政设施的保护及保修及不低于原标准的恢复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对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当场办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推送给道路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和承诺实施建设进行监管。 如发现违反规定、不践行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失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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