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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xzspj/2022-000013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09/15 |
文号 | 临建审改字〔2022〕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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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审批事项的特殊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2〕7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殊程序。 二、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主要分七部分内容。 (一)规范特殊程序设置 主要包括技术审查、会议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现场核验、听证等,不包括建设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现场整改、自行委托中介服务、审批服务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 (二)特殊程序适用条件 各审批事项只有进入特殊环节程序才可以使用特殊环节流程。 (三)特殊程序认定依据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明确规定事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外,事项审批过程中确需开展其他特殊环节(如公示公告、实地核查等)的。 (四)严格特殊程序实施 1.特殊程序实施不计入审批用时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管理。 2.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特殊程序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管理。 (五)特殊环节操作规范 1.明确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选择事项涉及的特殊环节。 2.如果审批事项涉及多个特殊环节,每个特殊环节只能发起1次。 3.事项在审批过程中除发起“特殊环节”、“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外,不能启动“挂起”功能。 (六)特殊环节动态管理 各部门需及时按上述认定程序报送调整。县级部门向对应市级部门进行申请调整。 (七)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清单》之外的特殊程序。 2.技术审查、会议审查、现场核验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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