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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3-0000074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3/2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
文字解读:《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

文字解读:《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



3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临政办发〔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国家、省、市始终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省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对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近年来,在党委、政府的强力推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持续加强,服务更加优化,广大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推动落实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不断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提出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提出:以我市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3—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

(二)明确重点任务。《实施方案》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十大行动”,逐项细化提出了27条贯彻落实措施,并进一步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三)强化保障措施。《实施方案》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二要强化政策保障。要求各级要保障残疾人就业相关资金投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就业相关表彰中予以倾斜。三要加大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各类媒介广泛宣传动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四要维护合法权益。强调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整治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等行为。

三、亮点特色

(一)突出临沂特色。《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临沂担当,提出“2023—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的目标,达到全省目标总数的十分之一。《实施方案》充分凸显残疾人就业工作品牌,要求依托“如康家园”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等机构发展辅助性就业;探索推广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施“企业按比例就业+如康家园集中就业”模式就业,帮助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落实“山东手造·产自临沂”推进工程,依托文旅文创资源,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二)突出就业保障。《实施方案》着重加强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要求帮助不少于100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开发“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万个;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

(三)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残疾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适当放宽体检标准,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专业、学历等报名条件。”针对盲人按摩机构发展制约因素,《实施方案》提出“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

(四)突出奖惩激励。《实施方案》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就业相关表彰中予以倾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通过奖惩结合,更有效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积极性,形成社会各界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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