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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3-0000157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0/0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0月6日修订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原因

2018年,《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8〕22号)出台后,进一步规范了市级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在促进部门预算科学规范运行、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该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一)当前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新举措亟需出台新的配套管理办法。2020年《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央、省相继出台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揽子措施,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均对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重点推动预算管理由“抓两头、放中间”向“抓两头、带中间”转变,这些制度层面的变革,亟需出台与之匹配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审批管理程序亟需规范。当前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部门单位对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资金分配、预算调整及追加等事项把握不准,特别是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出台的一些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追加未按程序报审,亟需进行规范和明确。

(三)巡视、巡察、审计反馈资金管理存有短板。近几年巡视、巡察和审计反馈意见指出,市级资金管理存在分配使用不规范问题。如预备费使用未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等,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6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指的是纳入市级综合预算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和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按支出用途将财政资金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均以预算项目的形式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其中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作为重点项目管理,履行特定审批程序。

第三章项目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储备由预算部门和单位发起,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预算储备项目,供预算编制时选取。财政部门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

第四章预算编制,明确财政资金遵循零基预算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安排预算。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应符合中央和省市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体现年度资金支付计划与年度预算相匹配、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相匹配原则,不得违反中央和省市的禁止性规定或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形。

第五章预算执行,明确批复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对需要二次分配的财政资金,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项目支出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项目支出安排,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当年确需追加支出的,应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由市财政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部门对自身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现“双监控”,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法履行其主管的项目支出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财政部门选择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财政重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监控、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职责分工,明确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用款单位、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第八章附则,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创新点

(一)建立健全财政资金预算分类保障机制。对基本民生、工资、运转及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必保支出“应保尽保”,对科技、教育、人才、就业、乡村振兴等国家和省市有投入要求和具体标准的支出“尽力而为”,对国家和省市有投入要求但无具体标准的支出“统筹保障”,对部门合理需求“量力而行”,确保有限财政资金向重点、急需领域聚焦聚力。

(二)规范部门预算申报管理。在部门申报年度预算前,市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测算可用财力,结合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分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限额;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在限额内,聚焦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以零为基点,按轻重缓急谋划储备一级项目,并授权所属预算单位细化二级项目预算。

(三)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完善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项目资金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并进行市级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四)明确报市政府审批的财政资金管理事项。针对近年来审计及监督检查指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审批事项不明确等问题,在办法中将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大资金二次分配、动支预备费、出台增支政策等事项,明确了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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