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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059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亮点突破 发布日期 2022/04/1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费县探索实施强制退出制度 加快市场新陈代谢激发企业竞争活力
费县探索实施强制退出制度 加快市场新陈代谢激发企业竞争活力

   费县积极探索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市场机制,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释放社会资源,推动费县市场主体存量变革和增量崛起,强力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服务效能,推动了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提升。目前,全县已有8家失联企业被强制退出。

   一是坚持“求解思维”,制度改革破难题。立足“科学合理、适用适度、精准清退”目标定位,成立领导小组,全面组织调研论证,结合实际制定了《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针对超过2年经营异常且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经核查后除名;针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设立登记、除名的市场主体中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予以依职权注销。以强制退出为惩戒手段,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有效解决“失联主体”“僵尸企业”占用市场资源、增加管理成本、导致市场数据失真、影响信用体系建设等问题。

   二是坚持“稳步推进”,协同联动控风险。树牢“控险意识”,依托部门协同、数据共享等机制,力促强制退出风险最小化。一方面,实施两类核查。信息核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向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单位核查拟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是否涉及产权、拖欠薪酬、欠缴税款、办理或执行中的案件、未结清银行贷款等情形。实地核查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到拟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登记场所核查是否仍在经营。另一方面,做好意见征询。对拟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设立公告期,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单位没有异议的,再予以强制退出。

三是坚持“失信惩戒”,信用约束促履责。“市场主体强制退出”作为失信惩戒手段之一,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约束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对于被除名的市场主体,暂停其参与招标投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经营行为及要素保障资格;对于被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由行政审批、发改等部门实行联合信用惩戒,将市场主体、法人及投资人基本信息在综合业务受理系统、信用中国(临沂)作相应标记,降低个人征信等级,取消其“告知承诺制”市场准入资格,并对其后续生产经营实行重点监管。同时,将被强制退出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告。

四是坚持“过程可逆”,依法救济护权益。探索健全强制退出市场主体救济制度,在拟强制退出阶段,推出“预警”机制,对于拟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先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明确强制退出依据、救济途径、补救措施等信息。在公告期内,市场主体提供证据证明仍正常经营的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单位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采纳意见的,终止强制退出程序。在已强制退出阶段,如有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强制退出决定的,按照规定将市场主体恢复到强制退出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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