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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xzspj/2021-0000248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开办企业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文号 | 临审服发〔2021〕4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临审服发〔202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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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名称争议救济途径,保障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认为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之间相同或近似,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企业名称权利,引发企业名称争议冲突的行为。 企业名称争议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第四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名称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 (二)有明确的争议主体;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名称争议。 第六条 企业申请名称争议处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住所等基本信息; (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期满后有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有其他 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企业登记机关将证据交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可以采信。 (二)申请材料不全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5日内补正材料。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1.争议名称不属于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 2.无明确的争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被申请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5.人民法院对争议名称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的; 6.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者主动申请撤回争议申请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名称争议申请的; 7.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针对同一个市场主体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的; 8.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名称争议,可以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一)被申请人在申报名称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名称承诺书,自愿作出无条件变更名称承诺的; (二)争议事实清楚、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的。 企业登记机关决定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该名称争议,并将申请书副本和《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答复。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该名称争议不宜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可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争议申请书的内容、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进行书面审查,确有必要的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核实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可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后,组织争议双方先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意见陈述。争议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争议事实、调解依据、调解结果和调解时间等内容。调解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自受理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争议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组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处理。名称争议处理小组由负责企业登记、政策法规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3-7人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小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争议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合议,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处理,以企业登记机关名义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机关和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 (一)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该调查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名称争议处理的; (二)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涉及民事权利纠纷,该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名称争议处理的; (三)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登记机关中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理由,并向争议双方送达《名称争议中止处理决定书》。 上述情形消失的,当事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恢复处理程序的申请。恢复处理程序的,处理时限继续按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终止正在处理的企业名称争议程序。 (一)申请人主动撤回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的; (二)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在企业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后,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变更企业名称或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终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理由,并自争议处理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终止通知书》,自送达争议双方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争议双方对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争议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被争议企业名称,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被申请人逾期未变更情况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所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 附件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 1.《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2.《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 4.《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 5.《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告知书》 6.《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7.《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 8.《企业名称争议中止处理通知书》 9.《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处理通知书》 10.《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参考格式文本)》 11.《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文本)》 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企名受字〔 〕第 号
: 年 月 日本局收到你(单位)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予以受理(并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该企业名称争议)。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企名不予受字〔 〕第 号
: 年 月 日本局收到你(单位)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经审查,不符合企业名称争议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正告知书 企名补字〔 〕第 号 : 根据《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在5日内向我局补正以下材料: 1、 2、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登记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争议答复通知书 企名答字〔 〕第 号 : 对你(单位)的企业名称,申请人 已提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及所附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答复、举证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
(印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告知书 企名告字〔 〕第 号 : 对你(单位)的企业名称,申请人 已提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该企业名称争议。 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企名决字〔 〕第 号
申请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所在单位: 。 被申请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所在单位: 。
年 月 日,本局收到申请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制发了《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 企名受字〔 〕第 号)和《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 企名答字〔 〕第 号)/《企业名称争议快速处理告知书》( 企名告字〔 〕第 号)。 年 月 日,被申请人向本局提交了《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该企业名称争议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具体的请求)
申请人称:(支持其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称:(反驳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登记机关查明的事实、证据)
本局认为,
根据(裁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规定,本局决定(选择项): 1、驳回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2、确认争议的 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登记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服务局 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 企名调字〔 〕第 号 申请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所在单位: 。 被申请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所在单位: 。
年 月 日,本局收到申请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文号:企名受字〔 〕第 号, 年 月 日,我局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1、 2、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处理。 申请人签字(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盖章): 调解人签字(盖章): 登记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争议中止处理告知书 企名中字〔 〕第 号 : : 根据《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中止处理 名称争议。理由如下: 1、 登记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处理告知书 企名终字〔 〕第 号 : : 根据《临沂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处理 名称争议。理由如下: 1、 登记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参考格式文本) 申请人:(应写明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写明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企业类型、住所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是指请求登记机关作何种处理,一般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主要事实和理由:(事情简单经过,认为被争议企业名称存在误导的事实、理由,包括自身名称知名度的事实,具体在哪些领域造成混淆等,以及申请人自身企业名称在先登记使用的事实。) 此致 登记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申请人为单位的,署上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附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处理应提供相关证据;3、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一式两份本申请书;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文本)
登记机关名称: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 ()企名受字〔 〕第 号《企业名称受理通知书》,现委托以下人员代理我(单位)参加相关活动: 1、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2、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委托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代为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2、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撤回申请,代为参加听证,代为答辩和提交相关证据。 3、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为单位,在“委托人”栏内写明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人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委托人直接签署,“法定代表人”栏为空格;2、委托权限第3项,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作出授权。如两个代理人权限有区别或者需要排除第2项某些授权等,可在第3项中直接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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