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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xzspj/2022-000012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开办企业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文号 | 临审服发〔2022〕1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试行股权继承简易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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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试行股权继承简易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临审服发〔2022〕18号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改革创新任务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审服发〔2021〕4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股权(出资)继承简易办改革(以下简称“股权继承简易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行股权继承简易办,不断提升股权继承便利度,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因继承变更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除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外,还可以通过股权继承公告等方式简易办理。 二、工作原则 (一)便捷高效。股权继承简易办,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变更登记。 (二)自主自愿。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企业群众可自主选择股权继承简易办模式,也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风险防控。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股权继承简易办的制度设计,防范恶意利用股权继承简易程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三、适用范围 股权继承简易办,适用于在临沂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股权继承情形特殊的、复杂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其中股权继承相关材料如下: 1.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2.股权继承亲属关系证明表; 3.有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有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未落户子女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遗产分割协议或放弃继承声明; 5.报纸公告样张(公告期限为15日)。 股权继承变更登记相关人员均应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管全程电子化APP”或“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实名验证。手机APP实名验证不通过的,相关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机关,由窗口业务人员通过现场人工验证方式完成实名验证。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对提交股权继承相关材料涉嫌虚假的,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公证机构开展辅助调查。 五、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利用股权继承简易办程序取得变更登记,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依法予以撤销变更登记,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和提供虚假材料责任人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培训。各县区局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熟练掌握股权继承简易办的有关要求,为企业群众提供参考模板、制式文本和帮办代办服务,提升企业业务办理体验,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对股权继承简易办改革进行宣传解读,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强普法宣传,让企业群众明确知晓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法律义务。 (三)强化总结评估。各县区局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注意收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等材料报送市局。市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1.股权(出资)继承亲属关系证明表 2.股权(出资)继承分配协议书(模板) 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模板) 4.股权继承公告(模板)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股权(出资)继承亲属关系证明表
填表人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证明和无遗赠扶养协议,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股权(出资)继承分配协议书
继承人: ,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住所 ,身份证号码 。 继承人: ,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住所 ,身份证号码 。 继承人: ,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住所 ,身份证号码 。 被继承人: ,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于 年 月 日死亡。 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在有限公司(或企业)遗留的股权(出资)达成如下协议: 1.同意 、 继承被继承人在有限公司(或企业)遗留的股权(出资),分配比例分别为 %和 %。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2.继承人 、 继承 在 有限公司股权(出资),取得有限公司(企业)的股东(出资)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继承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需要配合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并在无相关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合法、有效。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配偶、子女、父母),住所 ,身份证号码 。是被继承人在的股权(出资)继承人之一。 现我在精神健全、完全清楚本人行为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做如下声明: 我自愿放弃属于我应继承的股权(出资)份额,在我做出本决定时无任何欺诈、胁迫情形存在,放弃股权(出资)继承权的决定完全出自我本人的意愿。我清楚地知道,我对上述继承权的放弃行为依法是不可反悔的。 声明人确认: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 年 月 日
股权继承公告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有限公司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及股东身份,由继承人 、 分别继承 万元(占比%)、 万元(占比 %)。继承人 、将继承 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特对此继承行为予以公告。若有异议,请于此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公司反映(联系人: ;电话: ),到期无异议我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将该股权转让到 、 名下。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注:有限公司以外市场主体的出资继承公告可参照本模板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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