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索引号 | 1585729837/xzspj/2021-000023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办理建筑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殊环节的通知 |
|
||||||||||||||||||||||||||||||||||||||||||||||||||||||||||||||||||||||||||
临沂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殊环节的通知 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审批事项的特殊环节办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临沂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营转字〔20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审批事项特殊环节办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特殊环节定义 本通知所称“特殊环节”,是指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8类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审批过程中必须开展的其他特殊程序(如公示公告、实地核查等)。 二、特殊环节适用条件 各审批事项只有进入特殊环节程序才可以使用特殊环节流程。没有设定特殊环节的审批事项不能使用特殊环节流程。 三、特殊环节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明确规定事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审批部门应提供与本事项特殊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文。 (二)除《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外,事项审批过程中确需开展其他特殊环节(如公示公告、实地核查等)的,审批部门应提供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文。 四、特殊环节认定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特殊环节由市级各部门统一梳理、认定、发布,各县区原则上按照市发布特殊环节清单申请挂起、办理业务案件。具体如下: 第一步,市级各部门梳理本部门(含对应县区级业务部门)涉及特殊环节的事项,列明事项名称、事项编码、涉及特殊环节名称、特殊环节设定依据(具体条文)、办理时限等要素(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并送本单位法规部门审核。 第二步,经本单位法规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注明“已经本单位法规部门审核”。 第三步,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特殊环节清单进行系统配置和网上公示。 五、特殊环节操作规范 (一)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特殊环节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二)各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当需要进入特殊环节时,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选择事项涉及的特殊环节。 (三)进入特殊环节流程后,系统暂停对该审批业务的审批计时,启动对特殊环节计时。每个特殊环节均应在承诺时限完成。 (四)如果审批事项涉及多个特殊环节,在上一个特殊环节结束后,既可选择直接进入下一个特殊环节,也可选择转入审批计时。每个特殊环节只能发起1次。 (五)特殊环节完成后自动恢复对该审批业务的审批计时。审批部门可提前办结本特殊环节而转入正常审批计时。 (六)事项在审批过程中除发起“特殊环节”、“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外,不能启动“挂起”功能。 六、特殊环节动态管理 (一)特殊环节实行动态管理,遇有增加、取消、调整等情况,各部门应及时按上述认定程序报送调整。县级部门向对应市级部门进行申请调整。 (二)各部门应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及时更新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公告所涉及的特殊环节。 七、工作要求 (一)迅速组织开展特殊环节梳理、认定和系统配置工作。各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环节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统筹,组织本审批部门认真梳理特殊环节,于10月19日前报至协同办公(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统一发布并1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配置。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核查所涉及的特殊环节,按特殊环节认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二)及时公开特殊环节相关信息。市、县各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特殊环节的事项应在“山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清单“办理流程”模块详细录入特殊环节名称、时限、说明,通过办事指南方式对外公开。如有特殊环节动态调整,应及时更新。 (三)强化对特殊环节的监督检查。市、县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特殊环节操作规范依法依规办理特殊环节,严格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特殊环节公开信息不到位、操作流程不规范、时间办结不及时等现象将给予通报。
临沂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章)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事项特殊环节申报表
附件2 对应国家特别程序类型代码
附件3 各类特殊环节规范意见 1.现场勘察(含实地核查、现场验收等)。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现场核实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现场核实应有两名及以上持证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签署意见,现场勘察原则上应当场一次性完成验收、核查,确实无法完成或需要抽样检验的,根据实际所需时间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时限。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现场勘察的,鼓励开展联合踏勘活动,由牵头部门制作《联合现场勘验记录》,相关单位各派一名持证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参加,并在《联合现场勘验记录》签署现场勘验意见。联合踏勘活动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缺席联合踏勘的视为同意联合踏勘结果。设置现场勘察环节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其办理总时限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时限,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邀请和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现场审计的,参照专家评审类特殊环节执行。 2.专家评审(含专家论证、技术评审等)。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批事项或设计文件、相关报告文本等进行评审或评估的,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涉及外地市或省外专家评审的,按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时限或现有承诺时限执行)。对于可以同批次对多个申请人进行专家评审、鉴定的事项,在保证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及不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期限至10个工作日,与多个申请人约定同一时间进行专家评审、鉴定。为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主动介入、靠前服务,开展联评联审和联合图审。 3.社会听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有告知听证权利的《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其中,《听证笔录》内容应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听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4.公示公告(含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等)。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严格履行公示公告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压缩公示公告期限,要明确公示公告的时限和公示内容。审批部门一般采取现场公示,依托公开栏、门户网站以及新媒体载体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审批后结果公布由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落实到位,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5.其他特殊环节有关规范意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等特殊环节,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实施。测绘、鉴定等特殊环节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