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22-0000135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办理建筑许可 发布日期 2022/09/08
文号 临建审改字〔2022〕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

临沂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

 临建审改字〔2022〕7号

市委统战部、市林业局,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审批事项的特殊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管理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殊程序设置

本通知所称特殊程序,是指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8类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服务办结前由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特定程序。主要包括技术审查、会议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现场核验、听证等,不包括建设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现场整改、自行委托中介服务、审批服务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法律法规规定由下级部门受理,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可参照本意见优化内部流程、科学规范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特殊程序实行清单制管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特殊程序具体类型、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详见《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梳理等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实施无相关依据的特殊程序。

二、特殊程序适用条件

各审批事项只有进入特殊环节程序才可以使用特殊环节流程。没有设定特殊环节的审批事项不能使用特殊环节流程。

三、特殊程序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明确规定事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审批部门应提供与本事项特殊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文。

(二)除《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外,事项审批过程中确需开展其他特殊环节(如公示公告、实地核查等)的,审批部门应提供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文。

四、严格特殊程序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特殊程序由市级各部门统一梳理、认定、发布,各区原则上按照市发布特殊环节清单办理业务。具体如下:

(一)实行限时办结制。除政策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外,特殊程序一般不计入审批用时,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管理。各级各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如需启动特殊程序,应告知申请人特殊程序具体类型承诺时限,并在特殊程序法定时限内,进一步合理压减承诺时限,提升审批效率。

(二)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管理。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特殊程序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相关事项办理环节中,审批服务部门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规范特殊程序发起、结束等流程管理

(三)做好部门衔接。对于特殊程序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参与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衔接,优化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各级各部门不得将特殊程序作为单独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不得将完成相关特殊程序作为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

五、特殊环节操作规范

(一)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特殊环节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二)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当需要进入特殊环节时,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选择事项涉及的特殊环节。

(三)进入特殊环节流程后,系统暂停对该审批业务的审批计时,启动对特殊环节计时。每个特殊环节均应在承诺时限完成。

(四)如果审批事项涉及多个特殊环节,在上一个特殊环节结束后,既可选择直接进入下一个特殊环节,也可选择转入审批计时。每个特殊环节只能发起1次。

(五)特殊环节完成后自动恢复对该审批业务的审批计时。审批部门可提前办结本特殊环节而转入正常审批计时。

(六)事项在审批过程中除发起特殊环节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外,不能启动挂起功能。

六、特殊环节动态管理

(一)特殊环节实行动态管理,遇有增加、取消、调整等情况,部门应及时按上述认定程序报送调整。级部门向对应市级部门进行申请调整。

(二)部门应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及时更新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公告所涉及的特殊环节。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规范特殊程序管理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营商环境创新提升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规范化水平的重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特殊程序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清单》之外的特殊程序。对于耗时较长的专家评审,要根据项目类型与规模,分类压减办理承诺时限。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如实记录特殊程序实施过程,不得随意“挂起”、暂停计时,不得通过先线下审查再线上补录、预审查等方式规避特殊程序监管,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市工改办将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加强监测分析,定期通报情况。对发现违规设置、实施特殊程序,影响市场主体获得感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处理。

(三)创新特殊程序实施方式。在严格执行法定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加强部门协作、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措施,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办事需求。技术审查、会议审查、现场核验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避免市场主体“多头对接”“意见打架”。有条件的县区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基础上,通过视频踏勘、线上评审、函审等方式实施特殊程序,实现“云踏勘”“云评审”。

附件: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特殊程序清单

 

 临沂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章)

202298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