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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xzspj/2022-000013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办理建筑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
文号 | 临建审改字〔2022〕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3.0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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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工作方案(3.0版)》的通知 临建审改字〔2022〕4号
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专营单位,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3.0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对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改办反馈。
临沂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章) 2022年7月1日
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工作方案(3.0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竣工验收效率,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9〕8号)要求,结合工作运行实际情况,在《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受理、实时流转、资料共享、分类验收、验登合一、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也可选择直接到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窗口申报),原则上联合验收通过后,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市级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各县(区)、开发区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 本方案联合验收内容主要针对《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分段验收的先期验收事项和后期验收事项,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复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自主验收)、危化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市政公用设施专项验收接入,12个工作日办结。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复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自主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7个工作日办结。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是指:宗地内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的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项目(涉及高能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 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复核)、消防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备案)、不动产首次登记、供水设施验收接入、供电设施验收接入4个工作日办结。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1.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统筹市直、三区联合验收工作。 2.汇总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3.调整工程审批系统“联合验收”模块,统筹市级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办理验收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多测合一数字平台等各业务专网进行数据对接、信息共享,满足联合验收图纸等各项资料上传需求,负责系统日常运转技术保障。 4.牵头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创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提供帮代办服务,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廉洁、高效、有序进行。 5.负责办理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 6.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复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危化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专项验收。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联合验收系统”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督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复核)、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多测合一、不动产首次登记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或备案)工作,督促协调指导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供市政公用服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排水设施接入、联通、运行服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危化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工作。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本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联通和运行服务。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建设单位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三)建设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四)建设工程已按人防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已完成测量和检测等工作。 (六)建设工程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按要求完工并满足验收接入条件。 (七)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要求整理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完成自行验收。 (八)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九)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先期联合验收程序 1.网上申请 (1)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在“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验收模块”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上传一套图审通过的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等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施工图信息由数字化多图联审系统导入、测绘信息由多测合一系统导入),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在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直接上传相关结果文书并备注“已验收(或已备案)”;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系统推送至各专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申请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确填写地上与地下面积,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在资料审核时进行确认后,工程的建设规模数据固化。 2.资料审核 各专项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 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实行验登合一的项目,在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将项目信息同步推送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权籍调查。 3.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工程审批系统”通知各专项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主管部门可提前在系统中提出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一并协调;同时各专项主管部门应提前在系统登记说明是否需到现场查验,未登记说明的,系统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默认不参加现场查验。 (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工程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补充上传。 (4)各专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4.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审批系统”出具《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以联合验收意见书代替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不再单独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增加: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备案,其他专项验收结果以二维码的形式加载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 (2)结果文书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当天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实现验收即登记。 (3)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4)各专项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在重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和在“工程审批系统”填写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在重新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后期联合验收流程 参照先期联合验收程序,由各专营单位出具验收意见。 (三)验登合一流程 1.工业项目验登合一,容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书、联合验收意见书直接开展权籍调查,联合验收通过的同步核发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书。 2.房地产开发项目验登合一,提前开展规划核实,容缺联合验收意见书开展权籍调查,联合验收通过的同步核发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段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二)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三)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范围涉及海绵城市、规划市政道路范围电力设施迁改等,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将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整体工程项目的验收范围内。 (四)竣工联合验收业务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为4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联合验收,各专项目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验收意见,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通过与否的结果文书)。 (五)本方案印发前已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选择联合验收的,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属于联合验收范围的建筑工程,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专项验收。 (六)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制度。消防、人防、档案、竣工验收备案整合之后,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制度,不再接受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就规防、人防、档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单独申请验收。 (七)加强收口管理,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许可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事项未完成的,不得申请联合验收。 (八)联合验收实现全网办,全程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上位法有约定必须提交纸质资料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踏勘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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