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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1-000008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跨境贸易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规范跨境口岸收费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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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跨境口岸收费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口岸收费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临沂市跨境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对临沂市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船公司、货代、船代、报关行、检验检疫、堆场、港口经营人)告诫如下。 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省相关减费降费措施。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标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企业收取的费用是代收费且收费性质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需公示实际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依据等内容。企业收取的费用是代收费且收费性质是市场调节价的,需公示实际收费单位、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等。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在“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自主公示、更新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提醒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口岸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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