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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jrb/2021-0000023 | 发布机构 |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保护中小投资者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文号 | 临中法〔2021〕1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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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建设的实施细则 临中法〔2021〕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金融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临沂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临沂实际情况,就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建立专业务实、便民高效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合法自愿原则。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高效便民原则。根据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加大网上解纷平台等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方便金融消费者,降低解纷成本。 3、协调共享原则。要加强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及调解组织信息共享,注重发挥合力,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 三、工作职责和分工 4、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法院落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推动全市法院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引导金融案件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5、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共同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建设,指导并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调解机制解决矛盾纠纷;强化监督考核,提高调解质量、效率和效果。 四、调解组织建设 6、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金融管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相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支持和指导。鼓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人员支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注重优化治理结构和建章立制,提升服务效能。 7、完善诉调平台和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8、大力加强经费保障。健全经费保障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依法保障调解员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效果获得相应报酬,因承担调解工作产生的费用支出得到相应补贴。 9、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公正、规范、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注重选任具有金融、法律专业知识并有一定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高素质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员政治理论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金融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五、工作流程 10、明确案件范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1、落实委派、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应当出具委派、委托调解函。 12、组织调解。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审理。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及时报送委派、委托法院。 13、调解时限。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时限为30日,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 14、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经临沂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由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 六、工作要求 1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遇有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临时会议。 17、明确联络机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分调裁审第一、二团队、诉讼服务中心、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科、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临沂银保监分局临沂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日常联络机构,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具体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18、强化金融机构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可度。鼓励金融机构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予、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基层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金融纠纷。金融机构应当提升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在授权范围内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金融机构会计核销的依据之一。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19、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通过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柜台、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金融消费纠纷内、外部纠纷处理渠道及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联系方式。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可与对方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0、加强宣传引导。全市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21、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根据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和分工,进一步强化对下监督和管理,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纷各项工作要求。
附件: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名单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名单
田学宝 临沂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煜成 临沂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赵 国 临沂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王凤丹 临沂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董勇串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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