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jrb/2022-0000001 发布机构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公开目录 保护中小投资者 发布日期 2021/12/31
文号 临中法【2021】3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若干规定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若干规定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高法[2021]21号)文件精神,结合临沂实际情况,就全面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金融争议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化解,制定本规定。

1、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对接工作机制。全市两级法院与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络机制,协调重大金融纠纷案件化解,共同推进全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2、强化两级法院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双向衔接。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互设工作站,强化联系互动,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3、建立金融行业成讼率通报工作机制。两级法院定期将金融纠纷成讼率通报给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便于金融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纠纷动态,制定相应的纠纷化解措施。对涉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金融纠纷,人民法院可向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金融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4、金融管理部门应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大力宣传诉外调解在人力、时间、经济成本上的优势,让当事人自觉地选择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机构、保险公司等(以下统称为相关机构)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约定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5、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纠纷调解情况纳入对相关机构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体系,引导相关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

6、各相关机构通过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予、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其基层机构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金融纠纷。

7、各相关机构应当提升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人民法院指导下制作并加盖人民法院院章的调解协议,可直接作为相关机构会计核销、保险核保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8、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相关机构与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30000元以内(含本数)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

9、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人民法院可探索在诉讼中认可、采纳独立专家的评估报告意见。

10、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

11、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2、自2022年1月1日起,经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案号,不再使用“民特”自案号;诉前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

13、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积极推动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的办案补贴应当弥补调解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14、加大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进力度。积极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中国投资者网的对接运行。

15、推动建立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服务。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承担投诉受理、转办、调解、裁决等职能,推动金融纠纷高效解决。积极探索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金融纠纷解决机构。

16、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法律金融知识方面的培训。两级法院要通过以案说法、现场教学、线上指导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17、加大引导宣传工作力度。各相关机构应当在营业柜台、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金融消费纠纷内、外部纠纷处理渠道及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联系方式,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18、规定适用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包括:

银行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案范围为借款人、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纠纷、储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存款业务纠纷、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理财或代销产品等资产管理业务纠纷、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信用卡透支纠纷以及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其他民商事纠纷。

支付机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案范围为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

保险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案范围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涉及保险公司的其他民商事纠纷。

证券期货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案范围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31日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