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规范合作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劳务外包、加盟协作或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四)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推动相关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禁以户籍地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季、半年、年缴费,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元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十一)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持续提升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优化完善社保经办网上办事功能,为新业态企业提供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便捷服务;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统一服务平台,优化参保人员参保、个人权益、个人账户查询打印功能,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待遇领取和结算等经办服务便捷度,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十二)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落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鼓励企业为劳动者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行业技能培训任务,推动行业技能劳动者素质整体提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加大对试点企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充电、饮水等难题;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立体停车、智慧停车,缓解停车难;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厕所便民服务水平,缓解如厕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完善以居住地为主的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四、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五)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医保、税务、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有关部门)
(十六)拓宽工会组织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畅通劳动者入会渠道,综合利用多种线上手段,积极推进“互联网+工会”建设。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活动,着重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七)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牵头单位:省高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违反法律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高院、省直各有关部门)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将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支持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总工会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原文链接: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