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检查内容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五)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重点为实收资本情况、劳务派遣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情况等);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九)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一)至(五)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资料(六)至(九)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许可机关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和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同时向许可或者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二、核验检查时间
2019年3月6日至3月31日,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向属地许可机关提交核验检查资料。
2019年4月1日至4月10日,各县区人社部门总结本县区核验检查工作情况,汇总《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将资料(一)至(五)电子版打包报送至市局劳动关系科。
2019年4月11日至4月15日,市局劳动关系科汇总全市核验检查情况报省厅。
三、监督检查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核验检查的布置、资料收集和汇总统计工作。核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交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核验检查通过的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检查通过通知书》(附件5)。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
3.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5.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检查通过通知书(样本)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