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水利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调度,负责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转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案件实行联合处置;牵头负责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应用,督促指导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做好监管平台日常管理、预警舆情信息处置、实地督导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牵头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规范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负责依法督办并协调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本行业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管落实,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工作责任;负责依法受理本行业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具体承办本行业领域工程项目监管平台项目建档、管理应用、预警舆情信息处置和实地督导检查等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条例》宣传贯彻落实。
(三)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负责协助配合人社等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问题;负责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四)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开工前落实建设资金到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负责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预估占比、拨付方式和拨付周期,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以货币形式拨付至总承包单位开设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代发工资,不得采取实物、承兑、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负责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协同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负责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违法发包等导致的农民工欠薪进行依法清偿。
(五)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和委托总承包代发工资协议书,并对分包单位资质提报、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进行审核监督;负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监督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做好监管平台日常管理应用和预警信息处置整改,规范项目工资支付台账资料管理备案;负责会同分包单位与各自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实名制工资卡,并纳入监管平台实名制管理和在线考勤管理;负责依法开设并使用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负责通过监管平台制作工资表,并委托协议银行按时足额代发至农民工本人工资卡;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每月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情况;负责处理所承包项目农民工欠薪问题和矛盾纠纷,对因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和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农民工欠薪的,依法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健全制度,狠抓任务落实
(六)加强资金源头监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能力的社会投资方,细化合同协议,明确社会投资方退出机制,防止因项目社会投资方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七)严格落实分账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款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拨付,人工费由总承包单位每月底根据当月工程完成量和用工情况进行核算,报建设单位审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于每月5日前按时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八)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应建立完善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制度;项目开工前,凡施工合同总价超过400万元的须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农民工信息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实名制管理范畴;农民工进场施工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期间要严格落实在线考勤,完工退场或临时离场应签订无拖欠工资离场证明。要按月建立全口径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劳动合同等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模板,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每月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信息。
(九)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日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管平台协议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协议银行和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代发管理予以约定,工资专户相关资料由总承包单位保存备案,并于项目建档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监管平台。工程开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为进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单位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人工费按时足额拨入工资专户,并监督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协议银行负责工资专户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工资代发异常、违规动用工资保证金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处理。项目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超过30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申请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账户余额归总承包单位所有。
(十)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属地主管部门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于项目开工前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可以采用货币、金融机构保函、工资保证金保险等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依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全面落实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分包单位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农民工工作量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上月核算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每月15日前在监管平台制作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协议银行通过工资专户代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工资代发凭证应及时上传监管平台并提供给分包单位。
(十二)全面落实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对工程项目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监管平台管理应用。
三、源头管控,强化监督检查
(十三)强化实地监督检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职责,定期对各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抓好督查督办,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形成根治欠薪工作合力。对落实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纳入对在建项目检查的必查内容,每月开展1次重点检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走访等形式,核实分包协议条款约定等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欠薪隐患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持续跟踪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强化平台动态监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平台项目建档“一审三查”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全部纳入监管平台管理。要建立完善市、县两级监管平台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制度,督促指导在建工程项目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线考勤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工伤保险管理、维权告示管理、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等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加大监管平台预警信息处置,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一般性预警信息动态“清零”,关键性预警信息即知即改。
(十五)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将建立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机制。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分级建立辖区市场主体台账,全面掌握属地项目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等制度落实情况,并按月推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监管平台实时舆情预警功能,加强欠薪舆情研判,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
(十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稳妥处置,坚决防止蔓延扩大。对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薪或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欠薪舆情沟通协调协商机制,加强舆情管控,防止重大欠薪舆情发生和负面影响。
四、依法查处,严惩欠薪行为
(十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窗口、电话、网络、信箱等线上、线下利益诉求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网上投诉二维码”推行力度及“全国根治欠薪问题线索反映平台”问题线索查处力度,对于农民工工资相关举报、投诉,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依法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接收后当日转送相关部门并做好衔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切实做到电话投诉有人接听、上门投诉有人接待、网上投诉有人处理,确保农民工欠薪投诉举报“快受理、快立案、快处理、快办结”。
(十八)严厉查处欠薪案件。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行业领域发生的欠薪案件,要加大协调解决力度,积极解决农民工欠薪诉求;对经调查落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前期调查结束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处理。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侦办,并向移送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大打击力度。
(十九)及时处理欠薪争议。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强化调裁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二十)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对欠薪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和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建设、施工单位诚信档案,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建设、施工单位,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应当清出临沂市建筑市场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清出。对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