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7.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的农村贫困家庭失业人员。
9.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是指脱贫家庭、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有特殊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10.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是指当年度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脱贫人口和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程序
坚持本人自愿申请原则,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工作。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或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申请,按要求填写《临沂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根据情形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提供户口本,夫妻双方均失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同时,户口本、结婚证上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均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处于登记失业状态。
2.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未婚者提供户口本及孩子出生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
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
4.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 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户口本、社区(村)出具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相关材料。
7.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相应家庭困难相关材料。
8.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的信息为依据。
以上证明材料,能通过系统核查比对的,不再要求提供;以上证件能以电子证照替代的,可以使用电子证照。
(二)乡镇(街道)受理审查
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其中,社区(村)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受理的,材料审核后,报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类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缴纳、企业注册登记、低保、残疾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异议信息,应及时与提交申请人员联系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原因;符合条件的,及时汇总上报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三)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复核认定
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对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受理审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复核认定,同时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告知申请人。
三、服务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在本人主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免费公共服务。
2.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领当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
四、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本人不再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
2.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高管或负责人的;
4.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法人代表的;
5.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11.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12.自愿终止的;
13.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4.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15.其他随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和注销,并承担信息系统录入工作。乡镇(街道)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受理审查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指导做好困难群众的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村)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要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积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扶持政策,做到动态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账和数据库中记录。
(三)加强监督检查。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如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如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并纳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