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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21-0000394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劳动力市场监督 发布日期 2020/06/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作用,现将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2020年6月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鲁财金〔2020〕25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不含青岛,下同)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金融机构、 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作用,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个人借款人范围。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等14类人员基础上,自财金〔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创办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平台就业人员以及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纳入支持范围。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因疫情影响无其他单位就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出现经营困难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人商户。申请贷款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相应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2 ) 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是指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 车辆,通过该车辆进行出租营运并获得盈利,且已取得出租汽车 车辆经营权、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合创业担保贷 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申请贷款登记时需提供《巡游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购车发票、经营权证明等相关资料。(3)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是指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 出租营运车辆,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加入服务平台并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专职驾驶人员。申请贷款登记时需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购车发票及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4) 创办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登记时需提供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等相关证明。(5)平台就业人员是指贷款专门用于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依托平台就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6)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是指入驻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园区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
  (二)企业借款人范围。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〇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 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含达到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个人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60万元。
  三、贷款利率
  自财金〔 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
  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其中,低于一年期(含一年)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LPR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款, 由借贷双方协商选择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按规定比例给予贴息。
  四、    再贷款政策支持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每年安排不低于50亿元再贷款额度,专 门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我省发放符合支农、支小再贷款 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报销。
  五、免除反担保要求
  (一)自财金〔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免除反担保要求。(1)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 推荐的创业项目;(3)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或获得 省级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 除反担保要求。反担保原则上不再要求贷款人资产抵押,提供相应的保证反担保即可。借款小微企业的反担保机构一般为银行认 可的企业或银行准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借款个人的反担保提供者一般为银行认可的有关人员或准入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鼓励积极通过见贷即保形式,加快工作进度。
  六、简化审批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使用全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系统,逐步推 行“一站式”服务,积极引导借款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 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压缩在5个工作曰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整合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七、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为优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由省财政拨付至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部门,再由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部门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等机构),与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合并使用开展贴息工作。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借款人新获得担保贷款后,由经办金融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贴息资格后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各地区不得要 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再进行贴息,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尽快惠及借款主体。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安排,每年组织一次清算。
  省财政将统筹中央和省级奖励资金,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大、增速快、不良率低的市县给予重点支持。奖励资金用于补助当地相关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或补充担保基金。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突出的金融机构, 省财政在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中给予加分支持。
  八、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贷款资格审核、贴息时审核借款人贷款后有无其他单位就业(不含期间创业失败人员)及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情况。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免除反担保条件人员的审核工作。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或机构的个人征信和信用、其他贷款、创业担保贷款规范使用等情况。
  九、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 2020〕27号)等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0年5月18日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金〔2020〕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一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 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
  “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 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 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二、适当提高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 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三、    允许合理展期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曰, 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 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
  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 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 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曰内, 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佘额的10倍。
  九、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十、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一、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4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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