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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19-0000122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劳动力市场监督 发布日期 2019/05/16
文号 临人社字〔2019〕4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完善“稳定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30号)、《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县区、镇(街道)、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社会救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公益慈善、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协理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辅助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
  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一)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持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识别卡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家庭生活困难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当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批准设立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已办理用工备案的单位无需提供);《临沂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设置的公益性岗位需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数量的5%。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为其核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或组织持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三)组织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资格审核、考核面试等程序,择优录取帮扶对象,并接受社会监督。帮扶对象可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公益性岗位应聘。
  (四)备案公示。各县区公益性岗位的招录信息和录取结果须提前10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开发布,方便群众和单位查询,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用人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公告。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确认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人资格(因个人原因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不在安置范围内)。
  (四)考核面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采取考试、面试、走访等适当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察录用。
  (五)公示录用。对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录用人选,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按照招用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六、明确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与帮扶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初次核定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与帮扶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程序、资金来源,按《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和市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包括已注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在其任职的);(二)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账和补贴资金资料档案,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益性岗位和在岗人员管理纳入“金保工程”,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内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检查出现违规问题的单位纳入负面清单,从第二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益性岗位;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公益性岗位申报资格。
  八、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各县区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牵头统筹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就业专项资金,合理分配公益性岗位资金投入额度,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岗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省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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