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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431551610/sbj/2022-000009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劳动力市场监督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
文号 | 临人社规〔2022〕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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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事务类岗位,由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组成。 第三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级统筹,县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市级主要负责定计划、定措施、定责任;县区主要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督导落实;乡镇(街道)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年度开发计划。市级根据省级下达计划,每年度统一向各县区(开发区)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六条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八条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城市创建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设施管护、水利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安置对象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五章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岗位开发。乡镇(街道)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在村(社区)开展安置对象需求摸排,统筹辖区五类公共事务需求,科学开发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安置人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建立备选岗位清单。 第十三条发布公告。县区对乡镇(街道)拟开发的岗位审批核准后,多渠道公开发布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报名申请。村(社区)对照标准条件,走访摸排本辖区有需求和符合条件人员信息,精准推送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组织符合条件、有就业意愿的人员选岗报名。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村(社区)根据报名申请情况,结合城乡公益性岗位职责需求,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排序,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拟安置上岗人员。 第十六条审核公示。村(社区)对拟安置上岗人员报经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审批。乡镇(街道)报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务协议签订,并于劳务协议签订当月,按要求将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协议签订。村(社区)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培训上岗。乡镇(街道)要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身安全、劳动安全、疫情防护、岗位技能等要求,多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后组织上岗。培训总课时不低于15学时,每学时45分钟。 第二十条公开录用。培训结束后,村(社区)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城乡公益性岗位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六章岗位待遇 第二十一条城镇公益性岗位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足额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足额发放。到期后,乡镇(街道)可视其劳动能力、收入水平等情况适当延长。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乡镇(街道)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 第七章岗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日常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在岗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管理规定,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一)村(社区)负责辖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日常管理使用,可采取现实表现评议等形式每季度组织1次考评。每年年底前结合平时考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按程序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具体管理。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走访机制,重点掌握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着力解决群众所需所盼。督促检查、走访情况按程序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县区建立联合督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单位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各级认真履行职责,城乡公益性岗位正常发挥职能作用。专项检查情况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六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规范岗位补贴发放程序,由县区部门或通过乡镇(街道)、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统一发放渠道,原则上直接发放到在岗人员社会保障卡上,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发放,确保补贴发放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督。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对重点环节进行绩效评价,完善监管措施,构建覆盖待遇补贴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职责任务,及时归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分级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督查考核。将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组织实施和计划进展情况作为就业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导资金到位、岗位开发、上岗安置、补贴发放、人员管理等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做法、先进人物事迹,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岗位衔接。原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符合本细则规定岗位安置条件的,重新认定后,统一纳入到新岗位安置范围中,优先组织上岗,待遇期限与原在岗期限合并计算,待遇标准执行新待遇标准。原有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岗位安置条件的,执行原协议期或待遇期限及标准,至协议期或待遇期满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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