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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czj/2021-000009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采购 | 发布日期 | 2020/04/0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财采〔2020〕7号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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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采﹝2020﹞7号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现就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原则,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流程,缩短政府采购时间。在财政部门负责的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方面,原则上当日完成审核;在采购合同签订方面,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10 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在资金支付进度方面,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资金支付时原则上压缩至 5 个工作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二、建立预付制度,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三、发挥政策功能,大力支持企业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的助推和帮扶作用,鼓励更多符合采购政策条件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符合预留份额采购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前,将采购预算中不低于30%的比例专门授予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凡采购《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内同类产品且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有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四、推动合同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具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优惠举措,满足供应商个性化融资需求。在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推介金融机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搭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沟通桥梁。供应商因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要变更采购合同收款银行账户的,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联系人:孙慧颖,联系电话:8113015
临沂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日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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