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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czj/2021-0000093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 2020/04/1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财采〔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临财采〔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临财采20208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确保采购规范高效

市直各部门、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风险意识,不折不扣履行好法律赋予的主体责任,确保实现采购文件合法、采购程序合规、采购过程透明、采购结果物有所值。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不能一托了之,不管不问,更不能出现问题后推卸责任。

落实保证金管理政策,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

严格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1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1949号)要求,认真落实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按合同约定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要求执行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临沂市政府采购网通报,并对全年累计通报三次的采购人进行约谈,代理机构责令整改。对于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收取保证金的,应提供证据证明供应商确有一般失信行为,并保存相关材料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

加强采购合同签订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

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在履约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强化履约验收管理,完善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70号)要求做好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要求,对履约验收应提的要件、内容和程序进行细化,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按照《项目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出具履约验收报告,做好交付验收工作。

采购人在使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发布项目合同公示时,是否验收一栏,应选择验收,并在项目验收后完善相关信息。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落实专家评审付费规定,规范专家付费行为

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鲁财采[2017] 28 号)、《关于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的通知》(鲁财采[ 2019] 48 号)规定,采购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并在支付表“备注”栏中写明报酬支付主体,接受社会监督。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各代理机构应实事求是的公开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将支付主体切实落实到采购人手中。对违反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通报并暂停相关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结束后报送《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情况说明书》时,需附招标采购公告、变更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公示(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截图)、采购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投标供应商联系方式、《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截图)、评审专家费用银行支付凭据。对于疫情期间通过绿色通道采购的项目,要及时做好合同备案工作。

增强服务意识,活跃网上服务渠道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更好的服务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组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两个工作服务群,随时发送政府采购政策、信息、通知公告、工作开展情况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发送到工作群,我们将及时进行回复解答。

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发现有悖于营商环境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反映有关情况和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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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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