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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czj/2021-0000098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采购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财采〔2020〕28号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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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 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秩序,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各方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规范合同分包履约事项;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分包履约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实施分包履约;财政部门是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处罚分包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活动实施监督。 法律法规对于分包履约有特殊规定的,各方应当严格遵守,采购人不得违法同意分包。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定比例的工程,约定部分工程不得分包。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主体工程、关键工程分包,以提供知识服务和智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不得分包。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合同的履约依法需要相关市场准入法定资质条件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不得向没有取得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分包。 三、规范分包程序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同意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约的,应当事先明确,在采购文件中就分包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成交后将中标、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供应商是否可以分包履约事项,供应商拟在中标、成交后将中标、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应当公开进行,并经过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分包。鼓励采购人将分包份额授予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 四、严格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备案。合同中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等必要条款。合同变更的或因特殊原因终止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或终止理由及相关措施报经财政部门同意。 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对于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中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临沂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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