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czj/2021-0000103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 2021/05/2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财采〔2021〕13号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临财采〔2021〕13号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临财采〔2021〕13号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

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采购人主体责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执行预算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等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

政府采购覆盖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尚存在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缺位,未按实际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偏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履约验收走过场,单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等问题。因此,强化采购人的职责与义务,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预防与化解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矛盾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领域的反腐倡廉力度。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抓好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程序,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发起、组织、实施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法定职责包括:

(一)制定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要求,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建章立制、程序规范、技术保障、运行监督等。采购人应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外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标的应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等规定。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采购人应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倒排时间表,及时启动采购准备,预留充足的采购时间。

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按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将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自主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确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四)开展市场调研并制定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情况等开展充分调研,制定完整、明确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采购需求复杂的项目,应逐步建立需求整体设计与供应(或施工)分离的采购机制。工程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施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五)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书。采购人应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支持绿色、节能、环保产品等。

(六)组织或参与开评标活动。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由采购人组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应指派熟悉采购项目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外单位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应在评审现场向其他评审专家简要介绍采购需求及评审规则,但不得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评标过程,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聘请第三方公证。聘请第三方公证的,不得将公证费用转嫁给中标供应商。

(七)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并按时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确认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网上确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费办理电子认证。将定标权真正归还给采购人,由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依法确定最终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备条件的应通过交易系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争议处置及违约责任追究等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八)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九)组织履约验收并按合同约定付款。采购人应及时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物业服务、设备年度维护类项目等应建立日常考核机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情况,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十)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调查并答复。采购人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被询问、质疑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情形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并书面答复,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书面答复中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采购人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2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材料、作出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抄送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

(十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以书面审查为主。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二)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应依法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发布采购意向、采购公告、修改或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文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公告、进口产品采购或改变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等信息。

(十三)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人应依法保管采购项目档案,保管期15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建议书、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研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等也应一并归档保管。

(十四)加强对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使用。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及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实施。其中符合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应当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三、加快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采购人各项主体责任尽快落实到位,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采购人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1.强化单位组织领导。各采购人应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

2.加快建章立制进程。各采购人应就采购预算、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调研、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重点环节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将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建立考核追责机制。通过“制度管人、制度管事”方式规范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遏制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杜绝“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等不正当利益输送现象,打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

3.普及法律法规学习。各采购人的单位负责人、采购主办部门应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规定,提高政府采购业务能力,自觉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4.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各采购人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行业标准化建设、批量集中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等工作。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主体责任落实

1.建立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将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有关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考核评价范围。合理设置考核事项和分值,客观评价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激发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

2.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制度,重点加强对采购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合同履行等方面信用情况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3.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在采购过程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4.建立采购联络员制度。采购人在单位内部明确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指导单位相关部门制定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等,牵头主办或协调组织单位切实履行各项采购人主体职责。

本工作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行政处罚一览表

 

临沂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9日


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环节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采购准备

未根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指标和建议书实施采购的

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

采购文件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

87号令第七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设定最低限价

87号令第七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环节

行政处罚依据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87号令第七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

 

 

 

 

 

 

 

 

 

 

 

 

 

 

 

3

 

 

采购评审

 

 

 

 

 

 

 

 

 

 

 

 

 

 

 

 

采购评审

除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未依法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

87号令第七十八条、

74号令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评审纪律

87号令第八十一条、

74号令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规定进行废标处理

87号令第七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

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条例第六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组织重新评审,或者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但未书面报告

87号令第七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

 

 

 

采购合同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87号令第七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序号

环节

行政处罚依据

 

 

 

 

4

 

 

 

 

采购合同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5

 

 

履约验收

因采购文件原因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6

 

 

 

 

 

 

 

质疑投诉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94号令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拒绝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事宜

94号令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说明:1.一览表所列“失责行为”系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采购人主要违法违规情形,仅供采购人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时对照参考。实际是否合法合规,采购人、财政部门等将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为准。

2.“行政处罚依据”栏相关内容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应内容,其中“采购法”指《政府采购法》,“条例”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87号令”、“94号令”指财政部颁发的部门规章。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519印发

 

-9-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