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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czj/2021-0000104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 2021/08/0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财采〔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通知
临财采〔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期,省审计厅对我市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市本级实施的政府采购服务类、货物类共计498个项目进行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市财政局对2021年以来市直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规范性摸底检查。针对省营商环境审计和市级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推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制定问题整改措施,明确下一步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审计、检查存在问题情况

审计、检查结果显示,市直各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法律、法规条款方面总体较为规范,但对照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仍然存在部分问题,主要是:

1.未支付项目采购款数额较大。审计调查发现市级498个项目已完成251个,在已完成的项目中,扣除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等待支付资金,仍然有2082.45万元未及时支付。

2.部分部门未按规定比例支付预付款。省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要求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审计调查发现,预付款占合同金额比率低于规定标准的项目达到总数的30%。

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不及时。省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限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计、检查发现市直部门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及时现象较为突出,说明有关工作要求没有引起采购人足够重视。

二、问题整改要求

(一)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收到供应商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在收到供应商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对审计发现属于拖欠采购款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整改,于8月31日前全部支付到位。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完成履约验收等后续工作,确保如期支付采购款,不得产生新增拖欠款项。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支付的,需由各部门、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于8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待查。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比率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对审计发现未按规定支付预付款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书面作出说明,主动认领问题,并作出承诺规范后续采购活动相关事项,书面说明要加盖公章于8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待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在合同中体现预付款支付比例和时间,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支付预付款的,需由采购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随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说明书一并备案。

(三)严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限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调查发现合同签订时间滞后的采购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书面作出说明,主动认领问题,并作出承诺规范后续采购活动相关事项,书面说明要加盖公章于8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待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一律不得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需由采购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随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说明书一并备案。

三、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约谈机制,提高重视程度。

优化营商环境是省委、省政府立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各部门、单位及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工作标准,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的苗头性问题,市财政局将采取约谈方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提醒警告。对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给予严肃处罚处理。

(二)监管关口前移,强化工作督促。

对新增政府采购项目,增加事前提醒环节,采购代理机构要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的各项时间节点和重点工作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采购人签字确认,促进采购工作科学谋划、提高效率、加快进度;建立事中预警机制,对中标公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存在困难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预判,提前督促采购人,同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报告,由市财政局向采购人发出时限预警,避免合同签订时间滞后现象。

(三)纳入考核体系,加强结果运用。

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新增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对相关部门、单位给予通报,通报记录将纳入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体系,与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相关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定向抽查,检查结果通过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2021年8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8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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