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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431857656/fgw/2021-000005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投标招标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文号 | 临公管办〔2021〕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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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打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数据分析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大数据分析、围标串标预警功能,辅助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评标环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分析比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以及其中包含的软硬件信息,根据投标文件雷同度、报价规律性等比对情况,分阶段向评标专家做出预警提示,辅助评标委员会分析研判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处理标准 (一)同一次招标中不同投标人之间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机器码及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二)同一次招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技术文件存在内容异常一致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并应当集体认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 (三)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文档)未记录软硬件信息,或记录的软硬件信息被篡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严格评标评审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及评标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借助但不限于电子评标系统的分析结果和预警提示,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独立评审。电子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作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的,或评标专家发现其他疑似围标串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表决认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写出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报告并签字。经认定符合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将串通投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标委员会认定报告,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四、强化标后监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标项目后续实施实行动态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实施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信息一致,发现不一致的要重点排查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对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五、突出信用监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处理围标串标行为时,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处理结果在信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网站予以公告。对违法违规企业实行惩戒制度,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形成“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大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 六、加大处罚力度 (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有效发挥各方监督作用。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签署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制度,督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交易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实施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的,经查实后依法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由招标人按规定没收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交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1日起,在我市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招标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令其改正。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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