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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xzspj/2021-000007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务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文号 | 临政办发〔2018〕32 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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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在全市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18〕25 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措施 对国务院公布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第一批 106 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及时跟进上级改革步伐,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的具体改革事项,逐一制定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并通过政务服务网、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对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和示范文本。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 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要按照“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市直相关部门要于 12 月 31 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的上述改革举措及监管措施,报市工商局备案。 二、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依据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等,认真履行事中事后法定监管职责。各县区已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由本级政府负责科学确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承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统一化,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加强信用监管,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信用约束力度。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创造更好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三、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实施信息交换共享,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推送协同监管门户,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依法按时将监管信息反馈协同监管门户,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对外公示。 四、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是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改革部署,是全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参加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改革落实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二)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围绕改革举措及涉及的业务内容加强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做法。要强化督导问责,对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抓落实有力有效的,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2月 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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