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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21-0000082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政务服务 发布日期 2020/09/22
文号 临政发〔2020〕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提升政务信息资源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7〕75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的主体由信息提供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以及信息使用单位组成。

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信息的发布、更新和授权,为信息使用单位提供信息统计、分析、查询、核验等服务。

信息管理单位为临沂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开展信息归集工作,对归集信息进行清洗、治理和验证,将不规范信息反馈提供单位修改完善。

信息使用单位按照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获取和使用信息,对不规范信息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大数据资源库是信息归集的载体,分为基础库、主题库、专题库和通用业务库;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是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的主渠道;临沂市公共数据开放网是信息统一开放的窗口。

第四条 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汇尽汇,统一管理。统筹建立“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工作机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无明确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涉密依据规定不予共享的信息,原则上应全部归集至大数据资源库。

(二)线上为主,线下为辅。信息归集方式以线上库表对接为主,线下结构化信息报送为辅。

(三)按期更新,定期核查。信息提供单位按照更新周期,持续做好信息归集工作;信息管理单位定期对信息更新的及时性进行核查,并通报核查结果。

(四)需求导向,规范使用。信息使用单位对信息的需求应合理合规,有明确的使用场景,对获取的信息依法依规使用。

(五)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信息全流程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流转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信息归集方式包含:接口方式,通过服务接口实现信息查询或功能调用,适用于保密性高、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库表、文件方式共享的信息,以业务开展、系统开发等需求为主,以满足查询、验证为辅;库表方式,以数据库表形式落地,适用于体量大、更新频繁的信息,以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场景为主,以统计、分析、预测等应用场景为辅;文件方式,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完成信息归集,适用于无承载系统的信息,以查看、验证为主。

第六条 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前置机、数据库、政务云资源、政务网络等软硬件基础环境,为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协同、高效地开展信息归集、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按照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技术细则(由市大数据局另行印发)要求,提供并定期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及时响应信息使用单位信息申请,并提供对接技术协助,确保满足信息使用单位信息需求。

第九条 社会数据可通过无偿使用、共建共享、政府购买等方式进行归集,并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信息使用单位因履职需要购买社会数据的,应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对本单位的信息有管理权、解释权,并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追责;信息管理单位对归集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时效性等进行监督,对归集信息负有安全保密责任,对共享信息的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追责;信息使用单位对共享信息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单位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实现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留痕,确保信息安全。

信息管理单位应按时进行数据库备份,确保数据库在发生崩溃、损坏等重大宕机风险时能够迅速恢复,保障信息存储安全;定期更换数据库用户密码,杜绝用户弱口令,采用堡垒机、数据库审计监督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访问安全;呈现式信息应具备防拍照、防截屏和防爬虫等保护措施,相关支撑平台必须具备审计、安全登录验证、在线监测告警、安全保密等安防功能,保证信息流转安全。

第十二条 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并向信息管理单位备案。

无条件共享的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调用。

有条件共享的信息应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交信息使用申请。

不予共享的信息不提供调用、查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申请的审核,逾期未审核视为同意申请;拒绝授权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四条 信息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应当依据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进行使用,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信息使用单位违规使用信息或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时,信息管理单位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使用单位应在授权的指定期限内使用共享信息,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该信息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信息使用单位对获取的信息有疑义或发现错误时,应及时反馈。信息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存疑信息进行校核,信息确实有误的,应通知信息提供单位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开展信息民用、商用,积极探索经脱敏处理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使用的应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对信息的共享类型、申请理由、审核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信息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单位定期汇总统计发布信息使用、申请审核、服务接口调用等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申请审核的,或者由于服务接口人为中断,对使用部门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单位定期发布信息归集工作情况,核查归集信息的质量,及时反馈和更新信息的基本属性,跟踪协调解决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的疑义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5日。

(2020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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