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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21-0000181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政务服务 发布日期 2018/11/09
文号 鲁政发〔2018〕2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鲁政发〔2018〕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现就在我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利化、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我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省政府已将“证照分离”改革列入全省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改革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改革。各市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18〕35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要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进一步研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到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的具体改革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及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认真履行事中事后法定监管职责。

(一)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依据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已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由本级政府负责科学确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承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

(二)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群众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积极探索推进跨部门、跨地域随机联查,重点做好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的跨部门随机联查。继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制度。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按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信息。

(三)加强信用监管。完善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共同签署的系列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公示系统(山东)、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通过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以下简称“协同监管门户”)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推送给协同监管门户,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依法按时将监管信息反馈协同监管门户,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对外公示。

五、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运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各级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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