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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21-0000292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政务服务 发布日期 2019/07/03
文号 临司发〔2019〕22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临沂商城、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83 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司〔2019〕47 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为目标,聚焦群众和企业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按照“问题导向、高效便捷、统筹谋划、平稳有序”的原则,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为全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发展环境提供坚实保障,确保“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评价走在全省前列。

二、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和有关县区、部门工作基础,确定选择郯城县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试点;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开展试点。郯城县和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试点县和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并向社会公布。上级部门决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划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由主管部门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列入试点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试点事项清单。试点县和部门要按照社会普遍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核查便捷、可操作,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等原则,梳理确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编制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参照附件),于 7 月 10 日前由市司法局统一汇总后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规范工作流程。试点县和部门要根据试点要求,于 7月 10 日前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试点县和部门要于 7 月 20 日前按照试点的证明事项目录,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方式、时间和标准等,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线上共享、线下协查机制,畅通信息核查渠道。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核查难度较大、办事效率较低等情况,影响实施效果的,要及时调整核查方式。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健全信用监管机制。试点县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将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承诺作为信用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进行公示,加大信用管理力度。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联合奖惩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试点县和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试点工作环节重大风险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要建立试点容错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县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事项目录,细化任务措施,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

(二)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县和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定期汇总和分析试点工作情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试点时间截止到 2019 年 10 月 31 日。

(三)做好试点总结。试点县和部门要在试点结束前,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由市司法局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后报省司法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和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加大领导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市司法局是各级开展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调度指导等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共享、行政协助等方面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二)加大保障力度。牵头单位要加强对试点证明事项的规范管理,明确证明事项所需核查材料的内容和服务要求,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信息核查提供数据支撑。要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建立健全对守信的联合激励机制和对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联动响应。

(三)加强宣传交流。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以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等为载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帮助公众知晓和理解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为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交流试点经验做法,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成果。

试点县和部门要于 6 月 30 日前确定 1 名负责人和 1 名联络员,由市司法局统一汇总后报省司法厅。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


临沂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 7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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