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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3045263/swj/2021-0000046 发布机构 临沂市商务局
公开目录 政务服务 发布日期 2021/09/30
文号 临商务字〔2021〕4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商务字〔2021〕42号:临沂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商务字〔2021〕42号:临沂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展览场馆,各办展单位:

为加快我市品牌展会培育,提升会展品牌影响力,市商务局制定了《临沂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临沂市商务局

2021年9月30日

(联系人:王丹,电话:8113629)

 

文字解读:《临沂市品牌展会认定方法(试行)》(临商务字〔2021〕42号)

问答解读:关于《临沂市品牌展会认定方法(试行)》(临商务字〔2021〕42号)的问答

 

临沂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会展业促进办法》(临政令第3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会展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9〕1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加快品牌展会培育,引导全市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在专业展馆内举办,具有一定期限的,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的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第三条 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第三方认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临沂市品牌展会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临沂市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展会列入临沂市年度会展活动指导目录。

(二)展会在临沂市内专业展馆举办三届(含)以上,且根据项目发展计划将定期在我市举办。

(三)单个展会国际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

(四)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商数量不少于150家(含),其中市外参展商比例超过30%(含)。

(五)邀请到会专业采购商2000人(含)以上。

(六)参展商及主要采购商均提前在网上预约登记。

(七)展会在展前有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和签约,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没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故(包括罢展、闹展、踩踏或其它重大事故),无违法案件及重大责任纠纷。

(八)在展台的设计、搭建、展览、拆卸过程中对空气质量、噪音、能源消耗和垃圾处理等符合《环保展台评定标准》(SB/T 11217-2018)、《环保展台设计制作指南》(SB/T 11231-2021),积极使用设计简约化、构件模块化、材料低碳化的环保型展台。

(九)展会在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能有效推动我市主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商贸流通和经济社会发展。

(十)展会能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5G等技术开展会展营销和现场服务,创新展会服务模式,促进线上线下会展融合发展。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临沂市品牌展会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条 每批认定的临沂市品牌展会数量根据临沂市会展业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数量以申请通知为准。

第八条 临沂市品牌展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认定发布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品牌展会申报单位可以是展会项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若申报单位为展会主办单位,且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则可由其中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其他主办单位需出具同意申报函);若申报单位为展会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则须由展会项目的主办单位出具同意申报函(若有多家主办单位,每家均需出具同意申报函)。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商务局对品牌展会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正式受理。对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作出补正,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专家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临沂市品牌展会评分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出具临沂市品牌展会专家审核意见。

(三)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将临沂市品牌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提出,市商务局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品牌展会资格。

(四)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认定为临沂市品牌展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经认定为临沂市品牌展会的项目,将给予重点保护和支持,在临沂市会展业宣传和推介活动中予以重点宣传推介,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 临沂市品牌展会主(承)办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活动时,允许在认定有效期内冠名使用“临沂市品牌展会”称号。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临沂市品牌展会项目申请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临沂市品牌展会主(承)办单位应着重加强本展会的运营管理和品牌建设,维护好临沂市品牌展会形象。

第十三条 临沂市品牌展会主(承)办单位应遵守行业自律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览会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为临沂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因出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认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取消其品牌展会资格并收回证书和牌匾,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在临沂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虚假材料申请品牌展会认定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临沂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品牌展会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的,从评审专家库中取消,并在媒体上公布,同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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