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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swj/2022-000002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商务局
公开目录 政务服务 发布日期 2022/04/2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商务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商务局

2022年4月28日

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促进临沂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临沂市会展业促进办法》(临政令第3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会展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9〕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部门会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竞争择优、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执行,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培育新产业、新题材展会;

(二)支持我市现有会展项目做大做强;

(三)提高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低碳化水平;

(四)引进国际性、国家级和省级行业知名展会,吸引知名会展机构落户办展;

(五)会展业创新发展相关费用;

(六)市政府批准应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和工作事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本市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会展项目;

(二)科普展、成就展、节庆赛事、人才交流会、学术会议、研讨会等项目;

(三)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等手续的会展项目;

(四)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出现重大投诉等)会展项目;

(六)其它不符合支持政策的会展项目。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对在本市专业展馆内举办,展期2天(含)以上,市外参展企业超过30%,且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0%(含)的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予以扶持和奖励。

(一)加大对新创办展览项目的奖励

新培育举办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展览活动,或展会举办届数在3届(含)以内且培育价值高的展览活动。对展会规模在300个(含)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数折算,以下同)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50元予以奖励,每届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

(二)鼓励培育期展览项目快速发展壮大

展会举办届数在第4-8届、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明显的展览活动。对展会规模在300-1500个(含)标准展位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00元予以奖励;展会规模超过15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项目,超出部分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50元予以奖励,每届最高奖励金额为40万元。

(三)支持成熟型展览项目稳定发展

展会举办届数在第9届及以上,规模较大、特色明显、知名度高、影响力广的展览活动。对展会规模在500个(含)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除每个标准展位奖励50元以外,加大对增量部分的奖励,以上一届展会展位数为基数,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奖励150元,每届最高奖励金额为40万元。

(四)对展会规模在300个(含)标准展位以上的车展等消费类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元予以奖励。(同一会展公司主办的同一题材会展项目每年最多奖励2届)

第九条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商协会主承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展览项目,每届展会标准展位在1000个(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元予以奖励,每届最高奖励金额为60万元,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届。从在我市举办第4届起,参照第八条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条对市外会展主办机构来我市落地入驻,且举办一场超过600个(含)标准展位的展会,除享受第八条新创办展览项目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对取得品牌认证的会展项目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

(二)对首次获评山东省品牌展会的会展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

(三)对首次获评临沂市品牌展会的会展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

(四)对同时是UFI认证、山东省品牌展会或临沂市品牌展会的会展项目,奖励提高标准按照最高档次计算,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我市会展项目使用简约化、模块化、低碳化、安全化的环保型展台,对按照环保展台设计制作标准搭建的特装展位,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00元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我市主要会展场馆进行智能化改造,对场馆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包括场馆基础硬件设施设备、办公装备,内部人员服务、娱乐设施等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对我市产业调整或服务民生的重要会展项目,具有重大影响力且规模较大的会议展览项目,超出上述奖励范围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会展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计划申报。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下一年度展会活动计划,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的,可在展会举办3个月前向市商务局补报展会活动相关材料。

(二)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告知初审结果。

(三)现场评审。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到展会现场进行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意见。

(四)集中审核。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

(五)结果公示。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提出资金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支付。公示期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到市商务局,后由市商务局按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用于支持会展业宣传推介、规划调研、标准制订、统计评估、项目评审、人才培训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等基础保障工作经费,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开支。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市商务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评价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采取定期指导和进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掌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实施效果,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对于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采取矫正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商务局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加强对会展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程序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奖补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

(三)对拒不配合、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企〔201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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