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
临科字〔2021〕38号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4日
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构建“初创型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型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梯队,加快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建立完善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全市科技型企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涌现、创新型领军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对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1.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建设布局,鼓励外地专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采取“飞地模式”在临沂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开放科技设施平台、数据、技术验证环境,提供共性技术供给服务。建立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各类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促进初创型科技企业茁壮成长,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发挥好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引导作用,鼓励骨干企业、社会力量建设各类孵化载体。完善孵化载体奖励政策,受益财政对孵化载体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引导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科技创新券,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在委托或联合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研发、科技咨询、研发仪器(设备)购买等方面产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享受省市县(区)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达到100%,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3. 建立科技型高成长企业信息库。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遴选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型高成长企业信息库,推动人才、成果、社会资本等向企业集聚,推动其加快成长。完善中小微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按照高质量双招双引的要求,吸引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符合中小微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的,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奖补。
4.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实施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培育计划,培育一批以大企业引领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特色的创新创业共同体。鼓励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共同体等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鼓励行业龙头骨干采取研发外包、“互联网+平台”、内部创业等模式,促进大中小企业协作、资源共享和系统集成,强化产业链创新,共同打造无边界的产业生态圈。
5.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水平。市县联动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讲力度,提升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政策运用能力。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绿色通道”,优化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间的协同,构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预审机制。支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代理、会计师事务所、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发展,开展“滴灌式”辅导和培训,提升精准服务企业的水平和效率。
(三)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程
6.建立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围绕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估值不少于7亿元,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累计营收2亿元以上,获得投资机构投资2年以上的优秀企业进入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辅导培育。从培育库中优选一批标杆企业,优选中介机构(保荐、律所、审计)对标杆企业进行“一对一”专业化服务辅导,优先引导汇聚金融资本、技术、人才、项目与标杆企业对接。
7.实施科技企业领军计划。围绕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遴选一批成长性好、掌握核心技术、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提供靶向服务,推动成长为具有全球竞争力和知名度的创新型领军企业。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国家、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其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围绕重点领域攻克“卡脖子”技术。
8.推动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培育与发展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培育扶持科技型企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本区域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市经济社会综合考核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指标考核工作,切实承担起科技型企业培育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涌现、快速成长。
(三)营造发展环境。市科技局开展科技型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对科技型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先进县(区)、开发区进行表扬。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培育成效宣传,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