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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42804570/kxjsj/2021-000020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包容普惠创新 发布日期 2021/09/3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临科字〔2021〕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全市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指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依托有关法人单位,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临沂市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和收费许可;

(二)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移培训业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深刻认识理解,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 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三)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四条 申请市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认定材料包括:

(一)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

(二)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基地认定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年度考核等流程开展,定期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填报《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县区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

第七条 科技局按照区域布局、突出绩效、注重潜力的要求,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八条 基地应在每年530日前填报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连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 加强考核管理。按照基地填报的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信息表和年度工作报告,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机构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记录等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培训绩效主要包括:年度举办培训班期数、培训总人数、受培训人员技术转移绩效,以及编写并为其他单位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师为其他机构授课情况,为市、省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提供先进典型和经验等。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违规宣传、收费、扩大培训范围,发生诚信、安全事故等。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对考核优秀等次的基地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其年度技术转移人才培训考核情况,由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基地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所在县区科技局为所属基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应在30日内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报送核心信息变更情况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县区科技局经核实后转报市科技局,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基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无理由未填报年度信息表的;

(五)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五款规定被取消基地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负责申报、认定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相关活动支出。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实行责任倒查、终身追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0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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