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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342804570/kxjsj/2021-000020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包容普惠创新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
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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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科字〔2021〕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全市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指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依托有关法人单位,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临沂市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和收费许可; (二)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移培训业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深刻认识理解,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 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三)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四条 申请市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认定材料包括: (一)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 (二)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基地认定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年度考核等流程开展,定期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填报《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县区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区域布局、突出绩效、注重潜力”的要求,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八条 基地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填报“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连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 加强考核管理。按照基地填报的“临沂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信息表”和年度工作报告,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机构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记录等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培训绩效主要包括:年度举办培训班期数、培训总人数、受培训人员技术转移绩效,以及编写并为其他单位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师为其他机构授课情况,为市、省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提供先进典型和经验等。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违规宣传、收费、扩大培训范围,发生诚信、安全事故等。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对考核优秀等次的基地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其年度技术转移人才培训考核情况,由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基地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所在县区科技局为所属基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应在30日内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报送核心信息变更情况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县区科技局经核实后转报市科技局,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基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无理由未填报年度信息表的; (五)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五款规定被取消基地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负责申报、认定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相关活动支出。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实行责任倒查、终身追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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