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经营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告
全市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各级各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向全市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提出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积极配合疫情防治部门做好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要求,尽量推迟开门营业时间。营业后,尽量不予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服务。不得接待大型聚餐活动(10桌或100人以上)。
二、疫情防控期间,如有需要退订订餐活动的,各经营单位必须无条件给予退订、退款,如有违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做好经营场所的通风、消毒、防控工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要求,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确保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具。必须开展疑似疫情排查,发现疑似病例,不得接待,应第一时间向疾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四、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禽类产品必须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严禁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圈养、宰杀动物。
五、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体温晨检、午检制度,避免发热员工上岗。
六、从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开展食品加工制作和服务,必须按口罩有效时限及时更换口罩。
对违反《通告》要求的,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群众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