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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52681291/zfb/2019-0000047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负责人、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6-1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财政局局长矫晓斌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财政局局长矫晓斌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2019年6月1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年初,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体制、深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深化省财政直管县体制改革等方面,制定了11条具体改革措施,同时要求各市从大局出发,确保改革后的体制平稳运行。为此,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有效措施,周密制定改革方案。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历时5个月,先后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等一系列程序,市政府于6月12日正式印发实施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财政扶持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一是自2019年起5年内,继续延续以前年度市对莒南县、费县和沂南县三县的税收增长激励政策。对市级因体制调整从该三县集中的税收收入按比例给予返还,用于保障困难县增资政策、乡村振兴等上级出台的重大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二是自2019年起5年内,对市级从临港区、蒙山区分享的财力继续全部予以返还;三是维持市对区财政体制总体框架稳定,逐步微调。主要是考虑中央增值税改革分享政策已到期,中央和省均需对分享体制进行调整,待中央和省体制调整到位后再一并调整完善市与各区财政体制。微调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自2019年起,对市级分享各区教育费附加收入的50%部分不再补助给兰山区,由市级统筹安排;自2019年起,对各区污水处理收费,按照财力跟着事权走的原则,谁处理谁征收。

(二)完善市对县区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县域经济优质发展。通过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增值税增收激励、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以及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六个方面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作用,更好地服务县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区域均衡发展要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参照省对直管县的补助比例,为了缩小均衡市管县区与省直管县的财力差距,对被列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八大类17项基本公共服务中明确分担比例的10个事项,对其扩面提标增量支出,市级分担比例提高到90%,进一步减轻县区民生支出压力。同时,继续加大对省直管县帮扶力度,在确保市级配套补助基数的基础上,自2019年起,在全市考核奖励、村级组织运转、扶贫攻坚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以及救济救灾、应急救援资金和省级切块资金方面,市财政继续给予省直管县补助。

(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促进绿色发展。从2019年起,对省级根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按每吨400元的标准(氨氮按每百公斤)征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基金,市里分解到各个县区。对省里返还的调节基金,统筹用于建立大气、水、节能减排奖惩机制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大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创新点

这次改革,总的思路是“强激励、促发展、明权责、保基本”,更好地激发和调动各方面发展的积极性。一是强化体制引导,健全完善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财政体制,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强化县区责任,进一步明晰市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权事权划分,对新增民生支出提高市级补助比例,同时督促县区优化支出结构、确保“三保”支出。三是强化绿色发展,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政策,将财政资金分配与各县区生态环境质量挂钩,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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