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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19-000005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负责人、专家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7-3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住建局局长张卫强解读《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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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2019年7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临政发〔2019〕9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更好的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举措,为提供低收入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1月以来,根据市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5]23号)文件要求,停止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重心由基本建设向管理服务转移。目前,全市共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46个,约3万户。自2014年以来,全市已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约3000户,剩余约27000户。随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数量的增加,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此外,2014年临沂市政府出台的《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临政发[2014]23号)将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现行的文件已不适应我市工作现状,亟需出台新的文件全面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分别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主管部门。 《办法》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二)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收缴分时间节点进行计算。 《办法》以2007年11月19日作为时间节点,规定2007年 11月19日前(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的,按房屋出售总价款的 1%补缴土地出让金;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缴纳比例由50%按年度梯次递减调整至20%。 1999年12月25日,我市根据上级文件出台了《临沂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9]170号),关于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标准方面,第十四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对收缴价款做出新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所以,关于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2007年11月19日之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按照《临沂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经调研,大连、济宁、日照、枣庄等地也按照2007年11月19日前后分段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细化了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需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缴纳比例。 《办法》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的或取得完全产权的,需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纳。缴纳比例以50%为基数,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年限(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逐年降低五个百分点,即满五年的按 50%计算,满六年的按45%计算,满七年的按40%计算,满八年的按35%计算,满九年的按30%计算,满十年的按25%计算,满十一年及以上的按20%计算(2007年11月19日前购买的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局依据市物价局价格批文,对全市2007年以后建成销售的36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价格与商品房价格进行了全面测算,结果表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差距主要体现在政府减免的相关价款,政府减免价款占比基本在19%-28%之间。为此,《办法》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将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缴纳比例由50%按年度梯次递减调整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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