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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22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负责人、专家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0〕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人防办主任孟凡明解读《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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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20年12月15日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1月23日省政府第332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审批标准做了新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安排市人防办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了《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地下空间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细化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为解决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难操作的问题,《办法》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市本级(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修建比例为不低于7%,县级为不低于6%。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市本级建设比例与之前基本持平、县级有一定降低。新标准兼顾合法与合理、公平与效率,计算简捷,便于操作,减少了人防部门在执法中的随意裁量问题。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进行流程再造 目前,由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设计不合理,致使工作中存在着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把控不严、部分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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