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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3-000002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负责人、专家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
文号 | 临政发〔2022〕1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住建局党组成员、临沂市供热和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刘兴旺解读《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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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网站:各位网友,大家好!本期《政务访谈》栏目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临沂市住建局党组成员、临沂市供热和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刘兴旺同志。刘局长,欢迎您! 刘兴旺: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政务访谈》栏目和大家交流。 市政府网站:近日,《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发〔2022〕14号)正式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刘兴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具有重要作用。2014年市政府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4〕1号)有效期已满,需制定新《办法》。2021年6月,国务院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妥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总结多年来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市政府网站:《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刘兴旺:主要依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关于调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临房发〔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 市政府网站:《办法》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刘兴旺:《办法》的修订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成立了修订小组,形成初稿后,多次组织专题讨论,逐条修改完善。修订过程中,学习借鉴青岛、烟台、东营等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发改、司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意见。2022年4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政府报送《关于修订<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由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审核,2022年7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2022年11月,《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印发执行。 市政府网站:《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刘兴旺:《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分工。市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公安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二)房源筹集及建设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规划要求、建设标准、产权归属、资金来源等内容。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提出在规划时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质,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特别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设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属,《办法》对由市政府投资和由企业等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属分别进行了明确。 (三)准入管理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受理流程等内容。放宽了户籍取得时间、家庭原有房屋上市交易时间、新就业人员年龄等条件,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了保障范围。简化和规范了受理流程(当前受理流程见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网址:http://lyjs.linyi.gov.cn/info/1370/70042.htm),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通过资格审核和结果公示后,即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办法》还明确申请人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未满1年内(含)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配租管理 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方式、租赁合同内容以及如何制定租金标准,提出实物配租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原则,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办法》还对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户型、享有的权利以及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五)使用和退出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运营管理、租金收入管理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机制,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对出租人解除与承租人租赁合同,收回、腾退住房的情形予以明确,有助于加强出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对出租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出租人正确行使职权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范。 (七)附则 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对各自辖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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