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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3-0000085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负责人、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4-28
文号 ​临住字〔2023〕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主要负责人解读: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宋玉波通过访谈解读《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主要负责人解读: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宋玉波通过访谈解读《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市政府网站: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宋玉波:好的。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为了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罚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市政府网站:您能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吗?

宋玉波:好的。《规定》分为总则、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程序、监督和附则共五章。总则部分对《规定》的适用范围、执法范围、执法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职责部分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职责划分。行政执法程序部分包括受理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听证,送达,申请执行,结案七个章节,具体对行政执法程序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监督部分明确了对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监督要求。

市政府网站:《规定》中如何明确市公积金中心的执法范围?

宋玉波:《规定》适用于临沂市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网站:《规定》中所称“职工”是如何界定的?

宋玉波:《规定》内所称“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一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作出解释,并公开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该通知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市政府网站:《规定》中对单位存在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宋玉波:根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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