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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3-0000160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负责人、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9-18
文号 临政办字〔2023〕7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负责人解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武玉强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负责人解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武玉强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3年9月18日11时,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媒体吹风会,解读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武玉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

马祥东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

王 昊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权籍调查科负责人

武玉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8月3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01制定背景

(一)上级有要求。2021年,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制定《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允许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分割转让。今年6月29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提出“实行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等部门也分别开展了专题询问、协商和调研,推动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明晰产权归属等工作。

(二)市场有需求。近年来,随着工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我市工业发展的形态和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工业用地用房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多数都是租赁厂房生产,很难有资金和实力自己拿地建厂;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产业转型减少了空间需求,造成工业标准厂房闲置。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有助于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购入厂房,同时办理产权证后可以转让和抵押,破解融资难题;有助于标准厂房产权人摊薄厂房使用、购买成本,减轻转让压力。

(三)工作有基础。从全省来看,济南、青岛、德州在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从我市来看,2020年出台的《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在开发企业自持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地预售、现售,可按幢、层等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登记,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提供了可借鉴、可参考的政策。

02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有五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办理区域和工业标准厂房的概念含义,以及分割和分割转让方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集约节约,本着“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目标,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二是坚持试点先行,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探索经验;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防通过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式改变工业生产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

(三)办理条件及要求。规定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时必须达到的建设规模和自持比例,以及分割的最小单元面积;不动产分割前须完成首次登记,且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分割转让后土地使用权及配套用房、附属设施须有清晰准确的权属区分。

(四)办理程序。包含项目申请、县区审查、市级审核、产权登记4个环节,企业详细制定《分割方案》《分割转让方案》,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办理产权变更和转移登记。

(五)施行期限。《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答记者问

01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提问:什么是工业标准厂房?工业标准厂房分割使用方式有哪些?

马祥东(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

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可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最小单元在500平方米以上);建设单位可自持或出租、转让给入园企业,购置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02沂蒙晚报记者提问:办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哪些具体要求?

马祥东(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

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规模。项目占地要达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二)自持比例。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新型产业用地在出让时约定的自持比例为50%。

(三)登记情况。分割前,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须符合“工业姓工”的用途属性,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四)最小单元。分割后,标准厂房须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五)分割约定。对项目分割转让后的宗地使用权和配套设施权属进行区分。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六)限制情形。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受让人不得再次分割;为加强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对建设单位自持部分转让,设定一定条件和转让程序: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程序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03鲁网记者提问:分割转让登记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王昊(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权籍调查科负责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主管部门,在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了规范严谨的办理流程: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等内容,同时提供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县区审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对需要分割转让登记的标准厂房进行联审,经现场勘察确认未改变用途、符合办理条件要求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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